从送法下乡到理性选择——乡土社会的法律实践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郭星华 邢朝国 时间:2014-08-21
      在结构混乱、多种权威共存于乡土社会的状况下,农民在处理纠纷时更可能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技能和资源选择相应的纠纷解决途径,如公力救济、社会型救济和私力救济。我们也曾经通过对中国农村居民发生纠纷的现状与类型进行实证研究,指出农村纠纷一般存在三种解决途径,即社会网络、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并认为人们在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时既有行为习惯的影响,也有理性的权衡[34]。
      当然,诸如私力救济这类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有着低成本、高效率、全面性、易执行的优点,但也有规范性缺失带来的公平危机、法律效力不明以及规避和侵蚀国家法的不足[35]。因此,有学者认为公力救济是当今法治社会权利维护的主导,而私力救济在解决纷争的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究其原因是私力救济在人性、文化传统、社会关系以及司法效能心理评价方面都有其存在的深厚的社会基础[36]。虽然在20世纪80至90年代的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逐渐式微,但是正如范愉所指出的,正式的司法程序在实践中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社会需要建立一种在法治基础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37]。
      四、小结
      在农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法律在社会秩序维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并成为弥补村庄内生性权威社会控制不足的重要力量。但是农民的法律实践和法律参与本身是一个法律祛魅化的过程,即重新认识法律、理性对待法律的过程。在法律实践的知情祛魅逻辑下,农民的“迎法”行为多半不是基于对法律权威的信任,这从主体角度抑制了农民的法律需求。此外,基层法制建设和司法体制的诸多缺陷和弊端从外在限制了农民的法律需求。因此,农民的“迎法”行为难以具有扩展性和持续性。在乡土社会结构混乱和权威多元的场域下,农民不仅对法律有着一个较为理性的认知,而且根据自身的经验、资源和逻辑对纠纷解决途径进行着理性选择。因此,乡土社会的法律实践是一个从基层法制建设魅化法律的“送法下乡”到法律祛魅化后的理性选择过程,而非简单的“送法”、“迎法”转换。 
 
注释:
[1] 王铭铭,《“送法下乡”解》,《漂泊的洞察》,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第203页。
  [2] 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87页。
  [3] 贺雪峰,《村庄精英与社区记忆:理解村庄性质的二维框架》,《社会科学辑刊》,2000年第4期。
  [4] 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95页。
  [5] 苏力,《为什么“送法上门”?》,《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45页。
  [6] 苏力,《为什么“送法上门”?》,《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55页。
  [7] 刘星,《法律的隐喻》,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7页。
  [8] 截至2004年6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323件,国务院制定了970多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上万件地方性法规。数据引自汤鸣、李浩,《民事诉讼率:主要影响因素之分析》,《法学家》,2006年第3期。
  [9] Gallagher,“Mobilizing the Law In China: ‘Informed Disenchantm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Consciousness”, [J] Law & Society Review,2006,(40):783.
  [10] 《中国普法:将法律交给亿万人民群众》,转引自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11/16/content_10365980.htm
  [11] 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我国的民事诉讼率只有31.46件/10万人,而到1999年,这个数字增长到403.23,前后21年的时间里增长了11.82倍。参见冉井富,《当代中国民事诉讼率变迁研究——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13页。
  [12]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页。
  [13] 如文泽纯,《农民呼唤法律——关于湖南省农民法律意识状况的调查》,《中国司法》,2001年第11期;Pan, Philip “In China,Turning the Law Into the People ’s Protector”, The Washington Post,28 Dec.2002,p.A01.
  [14] Tse,Karen I, “The Legal System’s Quiet Revolution”,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11,Feb.2005, http://www.iht.com/articles/2005/02/10/opinion/edtse.php(accessed 22 August 2006). 转引自Mary E. Gallagher, “Mobilizing the Law In China: ‘Informed Disenchantm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Consciousness”,[J] Law & Society Review 2006,(40):783.
  [15] 斯科特(James C. Scott)对东南亚农民的经济实践、风险分配和社会交易进行考察,指出其中包含了一种“安全第一”的生存经济学和生存伦理。参见[美]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刘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同样,笔者认为农民是否诉诸司法救济也受到一种类似“生存伦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影响,诉讼不能影响正常的过日子,第19页。
  [16] 布莱克对案件的社会地位结构与法律量的相对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参见[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9页。
  [17] Gallagher,“Mobilizing the Law In China: ‘Informed Disenchantm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Consciousness”,[J] Law & Society Review,2006,(40) :783. 类似的研究有Sarat 和Felstiner 对离婚程序中律师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互动研究,发现律师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互动经常降低被代理人对法律制度的可预测性和合理性的期望值以及对“法律公正”的有限性持有更加理性的认识。  参见Sarat, Austin & William L. F. Felstiner , “Law and Strategy in the Divorce Lawyer's Office,”  Law & Society Review,1986,(20) :93-134.
  [18] Gallagher, “Mobilizing The Law In China: ‘Informed Disenchantm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Consciousness”, [J] Law & Society Review (40):783.
  [19] 法律意识在上述两个独立维度上发生变化较好地解释了高诉讼率与对法律权威的低信任度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盖勒格尔在调查中发现,虽然在纠纷平息之后,求助者对法律制度的态度和评价多半是负面的和批评的,但在实际的和可预测的未来行动中,绝大部分的求助者许诺他们会为一个类似的问题再次诉讼。参见Gallagher, “Mobilizing The Law In China: ‘Informed Disenchantm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Consciousness”, [J]Law & Society Review,2006,(40): 783.
  [20] Gallagher, “Mobilizing The Law In China: ‘Informed Disenchantm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Consciousness”, [J]Law & Society Review,2006,(40): 783.
  [21] 冯象,《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正义》,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页。
  [22] 尤伊克和西尔贝通过考察美国普通公民是如何理解法律和使用法律的,提出了法律意识的三种理想类型,即敬畏法律(stand before the law)、利用法律(play with the law)和对抗法律(act against the law)。参见[美]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陆益龙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79至295页。
  [23] 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92页。
  [24] 蔡杰、刘磊,《乡土社会冲突与诉讼的再冲突解析》,《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
  [25] 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88页。
  [26] [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27]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28]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71页。
  [29] 同上,第47页。
  [30] 同上,第32-33页。
  [31] 范愉,《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的诉讼爆炸》,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北大法律评论》编委会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63页。
  [32] 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于《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王铭铭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30页。
  [33] 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载于《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梁治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25页。
  [34] 郭星华、王平,《中国农村的纠纷与解决途径——关于中国农村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实证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35] 洪浩,《非讼方式:农村民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法学》,2006年第11期。
  [36] 姚虹,《私力救济的现实基础及其法律规制》,《学术交流》,2006年第4期。
  [37] 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学海》,2003年第1期;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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