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江必新 时间:2014-08-21
      (三)要充分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的政治作用
      司法作为政权的组成部分,具有明确的政治功能;同时作为社会管理机构,也具有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在现代社会,能动司法和积极影响社会政策乃是当今世界司法的热点问题。发挥司法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方面的作用,实际上就是发挥司法的政治作用。在我国,政治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担负着重要的政治功能和职责,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如何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的政治作用,是能动司法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人民法院与立法、行政和社会三者关系的维度来看,法院在发挥政治作用方面具有广阔的能动空间。过去受一些观念的影响,不太强调法院的政治作用,实际上,法院就是一个政治机关,发挥政治作用是理所当然的。
      第一,人民法院要通过法律适用,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的情况下,填补法律漏洞,细化具体法律规定。不可否认,相对于社会的变化,立法具有滞后性、局限性的特点。不可避免的立法漏洞决定了法官在处理个案过程中,必须充分运用其理论积淀和生活经验,在科学的逻辑思维指导下,通过个案审理,弥补法律漏洞。这个过程本身决定了司法在此时必须能动,而不是被动,因为被动的结果必将是裁判的无法作出,或者裁判的错误。中国目前正处在一个改革的阶段,社会各方面的制度都在进行着重大的调整,旧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而新的制度和规范尚未建立起来。因为新旧体制的交替,现实中更容易发生各种新型的案件,而立法机关很多情况下又不可能及时地做出反应,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创造性司法活动,才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化解社会冲突,为改革的平稳推进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在我国的法律理论上,人民法院和法官没有“造法”功能,但在法律适用中法院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以适用于个案,事实上存在一定的发挥空间。从审判实践来看,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精神,通过法律适用规则,填补了不少法律漏洞,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得到了社会的好评,树立了司法的威信。
      第二,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审判,监督依法行政,参与社会治理,完成政治使命。行政诉讼制度是以制约行政权力的设定、运作为宗旨的制度,行政审判权并不像民事审判权那样,仅以裁决私人间的纠纷为务,而是涉及国家的政治体制及法治的维护。显然,它是一种行政和司法之间的权力制约关系的建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质,即司法介入政治、参与政治等方面的功能。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消除违法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现象,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沿着法治化的轨道有序运行。保证依法行政的真正实现,从而促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实施。通过行政审判权的行使,还可以合理地调整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对于政治稳定与政治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裁判,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引导公共政策的形成。在能动司法语境下,“法官不但是简单纠纷的裁决者,还是社会的工程师”。在当前社会,新型案件不断发生,立法机关不可能随时立法,行政机关在一些时候也无法处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的精神和价值确定一些处理原则、处理方式,如果获得社会的认同,就形成一种公共政策。法院作为公共机构之一部分,其主要职责就在于解决纠纷。如果人民法院不能通过审判解决社会纠纷,就可能会引发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在变革时期,社会公众对于人民法院的作用抱有很高的期待,法院的角色和政治责任要求法官必须尽量想办法来解决疑难案件,维护社会主流价值观。比如,人民法院对龚建平“黑哨”案、齐玉苓被冒名顶替上学案件的审判就是司法机关对社会需要的积极回应,不仅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也为人民法院赢得了威信。实际上,司法权在社会中权威的确立,绝不仅仅依赖于法律字面的规定,更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实际表现。任何公共机构的存在,都不能仅仅依赖于国家权力,更重要的是其在现实生活中作用的发挥。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总是表现为缩手缩脚,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那么也很难树立起自己的威信;如果司法机构不能在解决纠纷方面表现出自己的独特优势,那么将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
      三、坚持能动司法,需要高度重视司法自律和自限
      能动司法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因此,必须遵循司法工作自身的规律,保持司法权最基本的特征。一些专家学者在提出能动司法的同时,也强调坚持能动司法的规范性、有序性,保持适度能动、适度干预、适度参与。从司法权的属性来看,虽然能动是主要方面,被动是次要方面,但司法权本身有自我克制的属性,有自我消极被动的因素。完全取消忽略司法的消极性特征,采取没有限度的司法能动,也违反司法基本规律,有害于司法。究其原因,一是在国家权力的分工和配置上,现代国家出现了一些权力交叉和相互“侵入”的现象,绝对分权的理念已经发生变化,但任何一个国家内的各个机器毕竟还是要有合理的分工,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在角色上有职责领域之分,在功能上有主辅之别,在方法上有各自的特定手段。司法机关所担当的基本使命也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大不一样。二是司法权的运作模式是非民主化的,过分的能动不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三是司法过分能动、极端能动可能会造成司法权滥用,也可能造成司法权膨胀,进而损害司法权的地位。司法机关不能代替立法机关的职责,原则上不能以法院的裁判代替行政意志,除非法律有特别授权。四是司法资源有限,任务繁重。案件不断增加,如果没有服务半径的限制,没有适当控制,法院就会力不从心。司法的手段和能力是有限的,司法能动也需要成本,在能力有限、成本有限的时候需要客观上把握“度”。综上,在强调司法能动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司法自律和司法自限。笔者认为,要把握以下几个底线:
      (一)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站稳人民的立场,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司法的能动性应该服从于司法的目的,服务于社会正义。从司法的历史来看,司法能动并不总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在上世纪三十年代时的美国,当时正处于经济危机和罗斯福新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度过于深刻,对行政政策的干预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且这种干预完全站在保守的立场,与当时美国的人民普遍需求、政府的政策运作方向相冲突。为此,美国罗斯福总统曾经警告要改组最高法院,最后美国最高法院才逐步改变思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法院站在封建立场干预行政,导致主流价值观都反对司法介入行政事务,以至于在宪法中写上司法不准干预行政的条款。在我国,政治性、人民性是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坚定不移地维护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始终不渝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坚守社会正义,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二)要严格坚持依法司法,在法律范围内实现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能动,不是突破法律。过去有一种倾向,认为为了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就可以突破法律,社会效果只能在法律之外才能实现。实际上,在法律之内实现和扩大社会效果的途径很多,这正是能动司法的立足之地。如果总是突破法律,就会破坏法的安定性。法律的安定性、稳定性,人民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坚守,也是一个国家最重大的根本利益,也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如果大家都不信任法律,法治秩序就无从保障,社会就难以管理。因此,不能离开法律追求社会效果,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对法律作出变通适用。即使变通适用法律也要遵循特定的规则。总之,人民法院开展能动司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也要严格遵守程序法;必须尊重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遵循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确保能动司法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
      (三)要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司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运作规律。司法活动的规律与立法工作、行政工作的规律具有明显的差别。能动司法不是随意司法、盲目司法,必须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坚持司法的基本特征。司法具有很强的程序性,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能轻易废弃和省略必经的法定程序;司法要求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裁判不能超越当事人诉讼的范围,不能强迫当事人放弃或变更实体权利请求;司法强调居中裁判,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站在一方立场先入为主;司法追求维护公平正义,不能牺牲社会公正来满足个别人的不法利益。
      (四)要坚持法定的权限职责范围。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权力分工和职责范围。能动司法必须在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内,不能逾越权限或超越权限,不能侵入其他机关的职责范围,不能代替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如果超越自己的本职和权限,不仅难以实现司法的目的,还会受到社会公众和其他机关的指责。
      (五)要坚持科学务实的态度。王胜俊院长指出,有效服务,是能动司法的核心。要增强能动司法的有效性,必须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必须准确把握社会的需要。为此,人民法院能动司法,首先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把情况搞清、把问题弄准,才能确保各项措施的科学可行,取得实效,避免帮倒忙。要善于把握分寸,法院能够做的,做了能够取得实际效果的,要努力去做;法院不能做的,做了会产生不好效果的,就不要做。要坚持进退有度,根据形势的变化和需要随时调整司法政策,需要长期开展工作的,要建立长效机制;属于临时性工作的,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回到本来职责上。
      以上是对能动司法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作用空间和能动领域、程度和限度的一些梳理。笔者认为,关于能动司法的内涵、意义、规则等,还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细化规范。实践中还有大量的问题需要解决。应当看到,能动司法当前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历史使命。展望未来,在新的时代,在能动司法理念的指引下,人民法院将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人民司法事业也将获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