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立民 时间:2014-08-21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当代司法价值
      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实践中产生、发展,为人民司法建设提供了可贵的经验,功不可没。那么,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是否还有其价值,还可发挥其作用呢?回答是肯定的。理由主要是以下这些:
      第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蕴含的理念仍可发挥其作用。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可贵之处,首先在于其理念。它把人民利益放在重要地位,通过审判来服务于人民,维护人民的利益。那时的人民决定着革命根据地的命运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前途。确保人民的利益,对革命根据地建设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发展、胜利,具有决定性意义。人民的利益也是当时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利益,人民掌握着这个政权,维护人民利益也就是维护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利益。马锡五深知这一点。他在办案过程中,处处为人民考虑,以人民利益为重。通过巡回审判,使人民群众方便诉讼,减少讼累;通过调查研究,掌握案情真相,作出公正判决,对人民群众负责;通过人民群众的参与,进行法制宣传,使大家从中得到教益等等。整个审判方式的设计和实施就是为人民着想,走群众路线。对此,马锡五还受到过当时任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谢觉哉的赞赏,对他说:“你为司法工作创造了好经验,我们干什么都是离不开群众路线的。”[10]今天,我国正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首先是人民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的利益至上。司法审判就是要实现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障基本人权。从这种意义上讲,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理念仍可为今天的司法审判工作所继承,仍具有当代价值。
      第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形式仍可发挥其作用。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形式是巡回审判。在巡回审判中,马锡五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查明案情,对症下药,解决纠纷,促进和谐。这种形式比较适合地广人稀而司法资源不足的农村、边远地区。那里的许多人居住在偏僻地区,离县城较远,又交通不便。一旦发生纠纷,需要诉讼时,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满足。长此以往,矛盾积聚,易酿成不测。这对人民和社会发展都十分不利。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巡回审判形式便可弥补其中的不足,解决其中的问题。正因为如此,马锡五所创立的审判方式大受群众的欢迎,并被广泛传播,成为司法战线上的一面旗帜。今天,我国的发展仍有不平衡,司法资源也分布得不均衡。比如,在全国的2000 多个县中,200 多个县无一个律师。我国大量、优质的司法资源主要集中在大城市、沿海城市、经济发达的地区。许多农村、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地方仍缺乏足够的司法资源,但这些地区、地方也会发生纠纷,也需要司法审判,巡回审判就可以提供一臂之力。事实也是如此。有些地区、地方的人民法院通过派出法庭的形式,进行巡回审判,效果也很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11]、青海省法院开展为期100 天的巡回审判[12]、海南陵水县人民法院的“渔排法庭”海上开庭[13]等都是如此。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使用的巡回审判形式至今仍具有积极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三,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审判结果仍可发挥作用。
      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在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还在于其审判结果的公正性。革命根据地人民群众认可马锡五审判方式,不只是在于它的形式,更在于它审判公正的结果。马锡五通过巡回审判,要得到的结果就是公正。没有这种审判方式,人民群众的纠纷就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公正就得不到实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运用,使审判公开化,结果公正化。因此,当时的审判结果实现了“三满意”,即双方当事人都满意和人民群众也满意。这样的审判结果没有反复,不存在后遗症。马锡五所审判的“封捧儿结婚”案、“骑骡人的尸体”案、“一起无头命案”等无一不是如此。今天,我国正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司法公正十分重要,它是法治国家最为重要的表现之一,世界上没有司法不公的法治国家。现在,我们的司法机关面临着比革命根据地时更复杂的情况和更难办理的案件,但司法公正必须坚持。没有司法公正,也就失去了司法机关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无从谈起了。从这种意义上讲,马锡五审判方式至今都有可以借鉴之处。
      综上所述,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所蕴含的理念、基本形式和审判结果仍应为今天的司法机关所重视,其基本精神还需不断传承,不能丢弃。
 
 
 
注释:
   [1]参见杨永华等:《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法律出版社1987 年版,第132 页。
   [2]赵崑坡等编:《中国革命根据地案例选》,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 年版,第179—182 页。
   [3]同上书,第8—9 页。
   [4]同上书,第22—25 页。
   [5]前引[2],赵崑坡等编书,第32—33 页。
   [6]参见前引[1],杨永华等书,第131 页。
   [7]前引[2],赵崑坡等编书,第213 页。
   [8]参见张希坡等主编:《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437 页。
   [9]前引[2]2 赵崑坡等编书,第206—208 页。
   [10]吉世霖:《谢老司法轶事》(八),《法制周报》1982 年6 月15 日。
   [11]《云南高院院长“推销”巡回审判》,《法制日报》2008 年8 月5 日。
   [12]《青海法院开展巡回审判百日活动》,《法制日报》2008 年7 月23 日。
   [13]《“渔排法庭”海上开庭》,《法制日报》2009 年7 月31 日。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