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的法律变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显明 时间:2014-08-21
  第四次是环境危机。在此可以举四个例子,东南西北各一个。东北的黑土地用了1亿年的时间形成了1米的厚度。这三十年我们对它的疲劳使用,再加上农药、化肥等的侵害,黑土地正在变成黄土地,厚度减少了三十多公分。土壤专家称,要把黄土地再变成黑土地需要3亿年的时间。西北的青海湖,1964年的水深是28米,现在是14米,水深28米的时候可以进行潜艇水下实验,但现在已不具备这种能力,按照现在的水位下降速度,50年之后青海湖将变成一片沙漠。西南的滇池,宋代是500里,明代成了300里,现在已不足180里,因为围湖造田及整体污染,滇池的自净能力完全丧失。东南的珠三角一带,土壤中重金属的含量,比其他地方要高十几倍。
 
  第五次是信息安全上的风险。我国目前尚不能自主进行计算机机芯的生产。计算机上的信息都处于可复制和被攻控状态,而且随着网络化时代的到来,对人的表达自由、隐私权等都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冲击,人们在共享信息的同时,也在承受着信息所带来的风险。
 
  以上这些危机,我们都可以叫做社会风险。此外,还有三类狭义的社会风险,一类来自于政治。对我国来讲,这取决于大家对社会腐败和社会公正容忍与接受的程度,如果超过了民众容忍和可接受的程度,政治安全和政治风险就会出现。还有一类狭义的社会风险,可称为“生存风险”,三鹿奶粉事件不仅仅影响到了河北,对所有中国人的心灵都产生了影响。南平事件使人们不得不反思人类最古老的需求,就是生命安全。第三类狭义上的社会风险,可以称为司法风险。倘若司法的公正性越来越低,不具备“可接受性”品格,司法的权威性越来越不被认可,那么司法风险问题就会产生。
 
      风险社会中的法律
 
  危机如何与法律制度发生关系?人类每遇到一次危机,总会伴有科技和制度的创新。要控制、克减风险,人类首先想到的是制度创新。以环境监管为例,目前中国的环境监管体制是以公权力控制为主,这个体制如果不改变,环境污染就难以遏制。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西方的环境观念在哲学上首先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也表现在宗教上。同样还是圣经上的话,但现代的解读完全变了,人还是万灵之长,上帝让人到人间来不是让其统治其他万物的,而是来保护万物的。这就涉及到社会哲学的转变,从过去的人类中心主义,到现在的生态平衡主义,人类不再是中心,一切生态都是有生命的。德国最早在2002年制定了《动物权利保护法》,英国现在正在起草《植物尊严法》,动物是有权利的,植物也是有权利的,这就是社会哲学的一个转变。
 
  第二个转变是人们的权利观。现在,人们所拥有的一切是来自于哪里?过去的回答是,一切皆是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现在要完成一个转变:一切不是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而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当你是继承人时,你同时也是权利人,你有权利破坏生态,现在你是借人东西的人,你就是债务人,即义务人,债务人的第一义务是保持被借物的完好,当子孙即权利人需要的时候要完好无损地交给他们。
 
  第三个变化涉及制度,过去的公权力控制为主应当转向以私权利的保护为主。国家已提高了环保部门的权威地位。因为,在一个以公权力为主的环保体制下,污染的后果只能由民众承担,因之就出现癌症村、艾滋村,要消除环境风险,就要进行制度创新,而只有赋予公民以基本的环境权,用环境权来改革现行的以公权力控制为主的制度设计,环境保护才可能是有效的,生态风险才可降至最低。
 
  如前所示,风险并不只是产生于工业技术领域,而且也来自于社会管理制度的不足、缺位、失灵。在这方面,中国所要进行的制度建设任务尤为艰巨。一方面,中国仍然处在从工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轨的过程中,法律精神的现代化洗礼尚未完成。在我看来,越是在一个风险社会,越需要捍卫那些基本的法治原则———保障人权、有限政府、人民主权等。在面对一个风险社会时,既要承认我们尚未作好进入现代社会的文化与制度准备,又要有充分的理性,而不是以手忙脚乱的临时性举措来代替一个长治久安的制度安排。
 
  另一方面,中国已经成为全球化发展进程中的一部分,无法对风险社会置之不理,因此就需要同其他国家一样思考如何回应风险社会带来的难题。我们正迈向一个全新的社会,而一个全新的社会,必定需要全新的法律理论。公法将呈现“社会法化”,“软法”将大行其道;宪政民主体制将更加关心对科技和商业的控制;刑法将变得更加宽和;法治将与治理观念相结合,普遍主义的法治将包容文化的地方性等。
 
  风险社会的确是一个充满危机的社会,不过,“危机”也预示着机会。每次危机过后,人类都会有重大的科技创新与重大的制度创新。同样,中国也面临着机会。去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就大大提前了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时间表。这不但增强了中国的国际影响力,也改善了国家的内部治理方式。中国的法律正发生着价值选择、理念更新和制度创新三方面的变化。法律的天性是保守的,而今后将变得富有包容性、开放性和灵活性。法律活动与那些对我们的生活构成巨大影响的科学技术问题之间,将产生更为密切的联系。所有这些,都将对中国法律理论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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