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提振司法公信力四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旭东 时间:2014-08-21
  其次,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方面,法官应在审理报告中而不是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系统内,上级法院的裁判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事实上的前例拘束作用,但这种拘束作用并非制度性的。若不要求法官检索、参考指导性案例,则指导性案例制度将会因不能得到法官群体的自觉遵守而有名无实。考虑到裁判文书的前身——审理报告可记载不便对外公开的裁判理由,笔者建议,主审法官应当在审理报告中综述上级法院或本院发布的与本案类似的指导性案例的处理规则,如果本案拟决意见与指导性案例相异,必须充分阐明理由,否则将承担责任。如此一来,办案法官必然主动检索、分析相关指导性案例。同时,顾及当事人、律师及社会公众亦能获得指导性案例,办案法官必然将在裁判文书中遵照或针对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展开说理。
  再次,在指导性案例的发展方面,定期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汇编。由浩如烟海的判例构成的判例法之所以能保持其系统性和适用上的连贯性,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定期对不断发展法律的判例予以汇编。作为借鉴,我国法院亦应注重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汇编。汇编至少应包含两方面工作,一是对众多指导性案例按案件类型、法律问题、结案时间等标准进行分类,如将涉及同一法律问题的不同指导性案例按时间顺序排列以说明裁判规则的发展历程;二是对指导性案例予以清理,如在上级法院发布一件指导性案例之后,及时裁汰本院或下级法院就同一法律问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如是,指导性案例方能不断向前发展,并切实发挥统一裁判标准、适应社会变迁的作用。
  四、合理甄别、引导公众判意以增进司法与民意的共识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公众逐渐分化为不同群体,价值观念也日益多元化。司法个案往往不仅关涉案件当事人利益,也承载着不同社会群体相异甚至冲突的利益诉求,容易引致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电视、报纸等传媒辐射力的愈发强大,网络的日益普及和运用,为社会公众讨论、评断司法个案的处置方案提供了充分的渠道和空间。内在动因与外部条件尽皆具备后,“公众判意”(指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和意向)逐渐成为社会中的常态现象,对司法过程的影响日益增强。这些意见往往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基础,体现了普通人群的一般生活经验,甚至包含独到的智慧和见解。若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未主动、合理地应对此种民意期许,也容易导致裁判结果不被社会公众认同。在彭宇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案件中,社会公众的讨论、批评、建议对法院的最终裁判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笔者建议,各级法院在处理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对公众判意的甄别、回应和引导。
  首先,法院系统应当注意分辨公众判意中是否夹杂着偏激情绪和落后观念,是公众意见还是仅系媒体意见,已经成型还是尚有变换可能。例如,孙伟铭案一审判决之前,诸多报刊、网站连续数日集中报道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肇事的情节如何恶劣;一审死刑判决作出之后,报刊和网站又聚焦于孙父抱病奔走筹钱以保子命的辛酸和无助,论证孙伟铭罪不至死刑,导引着舆论的走向。在新闻炒作高手、新闻推手等群体轮廓日渐明晰的舆论环境中,法院系统还应特别留意判断所谓的主流或主导意见究竟是普通人群自由表述意见的自然汇聚,还是利害相关人或新闻炒作高手、网络推手们刻意搬弄和操纵的结果。法院系统只有在合理甄别公众判意的基础上,才能有效作出回应。
  其次,法院系统还应以公开审判过程为重点,积极主动地引导公众判意。在社会公众讨论重大案件处理意见的过程中,法院应注意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多元、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案情真相,消除公众的疑虑,引导公众在充分认识案情的基础上展开讨论,使得法院能够在一种公正客观的舆论环境中进行裁断。同时,法院还应选择恰当的人员、时机和方式发表全面看待案件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态度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针对支撑公众判意的主要理由尽可能充分地展开说理,并在裁判之后以新闻发布会、判后解读等方式对裁判理由予以详尽解释,以求得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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