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2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法律既然存在漏洞,我们在适用法律时就不可避免需要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梁慧星在《民法解释学》中认为,法律漏洞的补充,是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也是一种造法的尝试。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可分为三类:(1)依习惯补充;(2)依法理补充;(3)依判例补充。其中最重要的当属依法理补充,它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类推,又称为类推适用。是指在法律存在漏洞,对系争案件无明文规定可予适用时,为了填补法律的漏洞,基于系争案件与相关法律规定的案型的相似性,运用类比推理对类似的规定予以援引适用的法律适用过程。类推适用的基础在于,首先要正确理解法律的目的,而后才知道要比较的是哪一点。对两种事实构成不是在任何方面都加以比较,而只在法律对利益关系所做的评价的重要方面上加以比较,以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同性。而构成二者“类似”的与法律对利益关系所做的评价的重要观点如何确定?这不能仅仅通过形式逻辑来解决,其间需要的是一种评价性思考,即从法律规整的目的或者说法律计划和法律理由上来评价的构成要件的诸要素中,哪些是重要的。
(二)目的性限缩。是指依据法律的目的及其评价计划,对因字义过宽而适用范围过大的法律规范,限制其仅适用于适宜的适用范围。被限缩的是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目的性限缩的基础在于:在法律规范的外部的、形式的体系中,法律条文常常包含了依据法律规范的“内在价值体系”所不应当包含的案件事实。如果忠实于文字的规范适用可能导致结果与法律所追求的目的相反。
(三)利益衡量。面对案件事实,当法律中存在可以适用的多个规范时,而这些规范的法律后果相互矛盾和排斥,即需要对这些法律规范涉及的法益进行衡量,从而找出应予优先适用的规范。“利益”指的是法律上保护的利益。之所以要对利益进行衡量,是因为法律规范是对社会利益的价值评价。但是世界上没有一个所有法律上的利益和法的价值的重要性的排序表,让法官可以像阅读数表一样读出每一种利益的重要性的次序,以排除冲突,做出裁判。因此,法官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比较、衡量每一种利益在法律上的重要程度。
(四)反对解释。所谓反对解释,是指依法律条文所定结果,以推论其反面之结果。或者说,即对于法律所规定之事项,就其反面而为之解释。反对解释的逻辑是:若M-P,则非M-非P。需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条文都可以做反对解释。梁慧星在《裁判的方法》中认为:可以做反对解释的法律条文,其适用范围必须是封闭的。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法律条文采取定义形式,明确规定了构成要件;2、法律条文采用了完全性列举的方法。
其他还有目的性扩张、比较法方法以及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等方法。每一种方法在实际断案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一面,能够对这些法律漏洞补充方法进行灵活运用,是进行法律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四、结语
法律漏洞是伴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不可避免的。对法律漏洞进行有效补充,是适用法律的题中之义,是维护法律体系完整性的必要手段,是实现法律价值的必然要求。法律漏洞是必然存在,不能消除的,但是减少法律漏洞却是可以做到的,这就需要通过提高立法者素质和立法技术、重视司法解释的适用以及完善立法程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