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2
四、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根据上述指出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保护网络著作权应当从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入手,双管齐下才能取得良好的效应。
(一)法律保护
在《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问题的司法解释》以及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已经比较详尽的对这一问题作了系统的法律解释,但针对近年来网络环境的变化,应当提出更多的适应性强的规定:
1、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所制定的基本原则、制度是应对网络挑战的主要根据,对目前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提出的问题应该也可以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案。
2、对于网络服务商将文字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的行为,应当认定其属于复制。笔者认为这同简单的复印不同,如超星等许多公司都将其数字化图书搭载在其开发的软件或阅览器上,并以此赢利,应当属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3、应当明确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管辖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二)技术保护
所谓技术措施是指作者出于防止他人滥用其作品的目的而采取的一些保密方法,比如,加密、扰频和口令等。它显然属于一种自我保护,而且,不同于知识产权的事后保护,它是一种事前保护。对于网络著作权的技术保护属于交叉学科的前沿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针对传统形式侵犯网络原创的采用网页文字防拷贝技术,即以文字蒙版制作图片版式的文字材料,结合简单的屏蔽右键的代码和控件,可以有效地防止文字作品的规模化复制。现在几大原创文学网站如起点中文、榕树下等都采用了这一方法。
2、限制P2P中的上传流量和共享中段,这样无疑是同时降低了下载速度,但是同样将P2P的共享限制在了可控制范围内,有利于网络监管和著作权的保护。
3、加密技术的大范围应用。例如超星公司在数字化图书的同时进行了文字代码的加密处理,最新的加密算法是67H版本,非常难以破解,针对这一点,笔者认为对于共享成风的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维权难问题,不失为一剂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