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廉租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之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媛 时间:2014-08-22
  论文摘要:建立和完善廉租房政策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自从其建立以来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政府积极组织实施廉租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廉租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如廉租房资金来源短缺、廉租房保障设施缺乏、退出机制不完善等等,制约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正是通过对廉租房政策的研究,分析廉租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廉租房政策;执行;对策 
   
  住房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体现。当前,我国重要的房屋供应体系基本上呈现三个层次: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主要是商品房供应,对于较低收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政策,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主要是以产权归政府所有廉租房进行供应。可以说,廉租房制度应该说是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体系当中最核心的组成内容。目前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适用对象是城市特困人口,只收取象征性房租,廉租房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寻租现象的发生,是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缓解住房消费领域矛盾的一种有效措施。尽管政府积极组织实施廉租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廉租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如廉租房资金来源短缺、廉租房保障设施缺乏、退出机制不完善等等,制约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正是通过对廉租房政策的研究,分析廉租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我国廉租房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廉租房政策概述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镇廉租房的管理办法》定义:“城镇廉租房是政府和单位在住宅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长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宅。它是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在世界各国都比较普遍,即使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新加坡都有相当一部分人住在由政府提供的住房里。在我国,廉租房绝大部分也是由政府提供或者扶持的。基于此,我们可以将这种由政府以补贴方式扶持特定收入家庭的住房租赁消费,提高其居住水平,从而实现住房保障目的的一系列行为规则称之为廉租房政策。 
  二、廉租房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政策现状 
  我国探索廉租房政策始于1998年。这一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正式以文件形式提出了廉租房问题,要求各级政府根据家庭收入的不同层次制定不同的住房政策。此后,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文件相继出台,可以说,经过多年的试点探索,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租金配租(即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即分配给低租金住宅)为辅、多种方式并举的廉租房制度。据国家建设部公布的情况和有关媒体,截至2008年底,全国656个城市中。己有586个城市建立了廉租房制度,占到88.3%,2008年,计划安排廉租房资金达到79.4亿元。 
  (二)存在问题 
  我国廉租房屋体系自起步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运行中依旧存在有一些问题。总的来说,存在以下问题: 
  1、廉租房资金来源短缺 
  廉租房是政府解决贫困人口住房间题的重要举措,但资金来源不稳定却是制约其发展的一大障碍。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有九种渠道。虽然规定的资金筹措渠道不少,但在廉租房实践中,大部分资金仍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支付管理费用后的剩余有限,不足以支持廉租房制度建设。此外,政府财政资金未能得以有效落实。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政府则财力明显不足,导致廉租房建设滞后。在住房商品化的进程中,如何调整政府的支出结构,扩大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间题真正列入政府的支出预算安排,已成为廉租房制度建设的重要任务。 
  2、廉租房房源相对不足 
  从《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廉租房的房源主要有四个途径: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旧有的公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其中,在当前居高不下的房价之下,政府新建、收购住房需要大量的资金,实施进程受到的阻力大。而旧有的公房存量也严重不足。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来,新建商品房价格畸高,存量公房提租步伐缓慢,加之公房一部分已经通过房改的形式出售或者分给了本单位的职工,无法腾退。政府可以用做廉租房的公房数量极少。社会捐赠的住房则寥寥无几,一些人甚至拥有不只一套房。他们宁可闲置也不愿意将其闲置的住房提供给社会。此外,隐形的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存在也使得部分房屋非法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造成廉租房的房源供给短缺。根据广州的调查,“十五”期间有22万户“双特困户”,需要解决住宅困难问题,但目前广州市每年仅能提供500套左右的廉租房,现实情况与制度设计的情况存在差异,房源缺乏已经成为制约廉租房供应的一个瓶颈。
  3、廉租房覆盖范围较小 
  廉租房保障体系的对象从狭义上讲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的对象,即低保户、贫困人口;从广义上讲应包括所有无法从市场获得住房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既包括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也包括城市中大量的流动人口。但目前各城市执行过程中的廉租房政策多限定在城市中低保户与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而对于城市中的农民工、失业或待业的大学生等人群,则不覆盖。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规定只局限于具有“广州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基本生活保障线,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困难家庭”。这样的标准过于严格,会将城市中一些低保户排除在外,更不用说外来务工的农民工了。笔者认为,廉租房是国家向弱势群体提供的社会保障,它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农民工、失业或待业的大学生等作为我国公民,承担纳税等其它基本义务,同样应有权获得廉租房的权利以及保障资格。 
  三、廉租房政策有效执行的途径 
  廉租房制度作为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政策的有效性问题。目前,我国廉租房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笔者认为,我国廉租房政策执行应该应贯穿“助人自助”的理念,即借助社会、政府等外力的支持,同时和弱势群体成员自身的力量与监督相结合,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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