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慈善立法问题比较研究及对中国的借鉴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2
3、外国慈善法律制度对我国慈善立法的启示
综上所述,英国、美国的慈善事业立法都有各自的优势和特点,很多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这些立法经验和法律内容可以弥补中国当前慈善立法中的不足,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验。但是,在借鉴先进法律制度的同时,还要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人文风俗,从中找到最适合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有效法律途径。
三、我国慈善立法的对策与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慈善法
我国应顺应当前国际慈善立法的发展趋势,采用集中立法模式,制定一部内容比较全面的专门法律来调整我国慈善事业的活动。目前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现行民事法律和调整慈善事业的立法都没有关于主体制度的统一规定,也没有规定慈善定义、慈善组织的种类等内容,造成了实际上有慈善事业适用的可能性,但是没有美国那种以税法为主导的慈善法制环境。因此,采用集中立法模式,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慈善基本法符合中国的立法国情。
目前,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的、内容完善的《慈善事业法》。通过立法,把慈善事业的性质和定位、慈善机构的管理与运行、慈善事业的评估和监管、法律责任等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二)确立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加强慈善组织的自身管理
我国慈善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慈善机构登记需要依靠业务主管单位,这对慈善事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制约。因此,通过立法设定准入、赋予权限、规范行为等手段,明确规定慈善机构的定义和任务、管理和运作模式,赋予其独立法人地位,从而促进慈善组织更快、更好地发展。
慈善组织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使其真正通过自己的公信力来发展慈善事业。政府要提供宏观上的引导、规范、激励、监管,从行政干预转变为经济、法律手段的干预,调控慈善组织。例如,严格执行民间慈善事业准入标准、审查慈善活动、监管慈善资金使用、惩治慈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三)建立对慈善事业的激励和监督机制
发展慈善事业,必须要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对于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人或组织,应当给予充分奖励,而对于慈善发展中出现的违法象也应当坚决惩治。
同时,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评估制度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对慈善机构的监督。第一,政府监督。国家税务部门对慈善机构的免税行为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每年定期通过媒体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社会监督。用法律规定慈善机构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接受社会的监督,让慈善事业公开透明,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第三,建立慈善机构第三方评估制度。制定评估规程和指标,适时开展评估工作,并要及时发布评估结果,以公正的评估结果推动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慈善机构的公信力不仅来自透明的管理,更来自严格的监督。建立健全慈善监督机制不仅可以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还有助于提高筹款能力,从而维持慈善组织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完善税收政策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税收制度对于鼓励公民和企业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制定慈善基本法时,应扩大慈善捐赠的抵税范围,将更多的慈善组织纳入到这一范围中来。另外,简化税前扣除的免税手续,缩短办理时间,降低企业免税申请成本,从而保护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这些政策都是十分必要的,不但可以鼓励慈善捐赠,而且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不平衡的问题。
四、结语
总之,慈善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很多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是要制订符合我国特定的国情和人文风俗的慈善基本法。因此,尽快出台适合我国的专门慈善法律,完善慈善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对于大力推动我国的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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