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同国家对商标的法律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3.日本商标制度。日本现行的是1959年颁布的商标法,以后经过了多次修订。根据规定,商标专用权只能通过注册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时,先申请者获准注册。日本商标法保护商标和服务标记。在日本申请注册商标要经过申请、审查、公告、异议、核准几个阶段。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核准注册日起10年,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也10年。注册商标必须使用,连续3年不使用的商标可以由法院裁定撤销。根据日本商标法,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与其相似的商标;出售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为其他人使用侵权商标提供条件;为他人出售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提供条件;专门为制作带有侵权商标的商品而制造、进口或销售其他产品。
日本商标法规定,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被处以高达50万日元的罚款或5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年徒刑,这在各国商标法中是最严厉的了。
四、从国外商标权管理经验中,可以得到的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述介绍的美国、英国、以及日本等商标权保护制度,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为防止商标权利滥用,再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及多年的执法司法经验,应在修改的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商标权的限制条款。具体修改建议如下:第一,增加“合理使用”的规定。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上升为法律规定,改“正当使用”为“合理使用”。修改后的条款可表述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合理使用。第二,增加“在先商标继续使用”规定。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修改并上升为法律规定,修改后的条款可表述为: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但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商标使用人附加适当区别标志。
五、结语
在当今时代,世界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国际经济交往必然增多和复杂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标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对于这种情形的商标的法律保护,则需要国际社会的协调与合作,本文主要介绍了商标的一些基本内涵以及各国不同的商标制度,从而旨在引起大家对商标保护的重视,从而更加完善我国商标保护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