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的原因和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关键词】避孕节育措施 知情选择权 原因及对策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也明确规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所以积极探索公民避孕节育措施知情权的选择,对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稳定低生育水平和构建人口均衡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如何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做如下探讨:
1 影响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的原因
1.1 理解认识不到位 管理层存在问题:陈锡宽[1]等人的研究发现各级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对知情选择认识差别很大,存在“两头热、中间冷”的现象。山西榆次区[2]的调查发现,8.53%的计划生育干部对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担心由于开展知情选择权会让少数人“钻空子”,出现超生现象,特别是女孩户、多胎率会大大增加,不如“一环二扎”方便管理,也能防止人口失控。
技术服务层存在问题:由于镇级技术人员缺乏,实施知情选择权,势必增加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增加技术难度,基层技术服务人员积极性不大,同时基层技术人员执行规范不严,缺乏对知情选择程序技术规范的严格执行,也影响知情选择权的实施。
群众方面存在:《农村妇女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影响因素分析》认为避孕方法的知晓率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减少,文化程度高的采取避孕方法的人多,而文化层次低的未采取避孕方法的多。生活条件好的地区比生活条件差的采取避孕方法的多。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大多从身边同事或网上所得的知情选择内容,对知情选择权一知半解,存在别人咋办,咱咋办的想法。
1.2 服务内容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部分技术服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从而出现服务不规范。
1.3 管理措施不到位 人口工作计划服务内容与群众需求不相一致,规章制度在执行中没有充分彰显优质服务的理念,人员培训缺乏正规化,技术人员准入把关不严,知情选择的信息与技术服务信息不对称,药具发放的形式和渠道,不能满足目前群众的需求,技术设备较差,资金投入不足,影响了群众知情选择权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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