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时效与诉讼时效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显然,时效制度体现出时间在法律上的效力,它为许多法律部门所适用。在民法领域中,时效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二是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前者表现为非所有人占有财产达法定时间未受所有人追索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后者则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时效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一般由三个要件构成的:一是法律事实状态的存在;二是该事实状态连续存在达法定时间的过程;三是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权利的消灭或者取得,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权利人在此时间内享有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二是这一权利在此时间内连续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诉讼时效作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1.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即有关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其内容一经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必须遵守执行,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协议变更法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2.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3.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上一篇:涉农职务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下一篇: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