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议制度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洁 时间:2014-08-21
   2.审判委员会降低了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心 
   合议庭审理案件后,认为属于疑难复杂案件或合议庭成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且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这样一来,审理案件的是合议庭,而判决案件的却是审判委员会。这种情况会导致合议庭成员产生心理失衡,很容易产生消极想法。同时因为案件的最终决定权不在他们手里,这样使得他们在审判过程中责任心降低,无法认真对待案件及当事人,从而影响公正判案。 
  3.审判委员会制度违背了现代诉讼的基本理念 
  在科学与民主思想的推动下,现代诉讼讲求公开原则与言辞辩论原则,庭审是诉讼的核心。公开原则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正所谓"阳光之下没有腐败";言辞辩论原则则要求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在法庭上展开辩论,并出示、说明相关证据,通过言辞辩论,法官可以清楚地把握案件的全貌,作出公正的裁决;而庭审集中原则则为诉讼创造了一个独立的司法空间,在这里,只考虑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⑤而审判委员会制度则是一种秘密的、书面的审判方式,审判的场所是在远离当事人的法院办公室内进行的。在这里,无需直面当事人的目光,无需听取针锋相对的争辩,仅仅在静默无声的卷宗当中,就可以产生出凌驾于合议庭的判决之上的决定。⑥ 
   4."相互推诿"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 
  案件经合议庭审理后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但是,一旦审判委员会判决的案件为冤假错案,法律没有规定审判委员会承担责任,而合议庭没有最终判决案件,也不应该由合议庭来承担责任,从而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如果符合国家赔偿要件的,由国家来进行赔偿。但是审判委员会判决了案件,行使了职权,却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权责不对等,影响了审判委员会承认责任意识的确立。这样将不利于提高审判质量,不利于审判委员会成员审慎行使审判案件的职权,不利于权职责相统一。 
   (二)合议制度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协调 
   鉴于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许多学者主张废除审判委员会。的确,从长远看,为了保障合议庭的独立审判及顺应现代诉讼理念,审判委员会应当被撤销。但在当前,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仍有一定的意义:其一,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经济领域的新事物不断涌现,随之产生了不少新类型的诉讼。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法官在审理新型民事案件时,需要得到指导,审判委员会可以发挥审判指导的职能。其二,我国的民法体系尚未完善,具体条文有的彼此冲突,让人无所适从;有的规定过于概括、抽象,为法官解释法律留下过多空间。审判委员会应当在适用法律方面对法官进行指导,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其三,审判委员会是民主集中制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在官僚体制仍存在的司法系统,审判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某些法院领导的个人专断。 
  为了协调合议制度与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必须作出调整:审判委员会不应成为凌驾于合议庭之上的裁判机构,而是应当成为一个咨询性的机构。在出现疑难问题或合议庭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情况下,合议庭可以申请审判委员会进行指导。并且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应当是指导性的,不能强制合议庭据此作出判决,合议庭如认为意见不恰当,可以不予采纳。此外,由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应当形成于法庭之上,因此,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应当主要针对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 
  注释: 
  ①柴发邦:《民事诉讼学》(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3页。 
  ②王仲云:《合议庭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7期。 
  ③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第387页。 
  ④章武生:《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载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32页。 
  ⑤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⑥江伟:《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程》第2版,知识产权出版社,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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