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教学内容体系改革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第四部分是客体论,可以包括领土法、空间法、海洋法与国际环境法,其共性是将与这些客体有关的规范集合在一起,便于学生从整体上把握。当然此部分内容较多较杂,在处理上应抓住主要的、普遍性的规范或一般原则,具体领域的问题可交由学生自己归纳。
第五部分是救济论,涉及国际争端的解决,此部分基本上属于程序规范,但应将此部分作为一个重点。主
要介绍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与规则、法律解决方法与规则,应当与国内救济进行比较介绍,重点说明其区别。
将国际法学习的内容分为以上五部分,结构完整、简明扼要,便于学生掌握知识的体系。另一方面,由于采用五部分教学法,其内容的联系性与伸缩性均得到加强,笔者认为是一种有创意的方案。
四、贯穿于国际法教学的基本理念体系
在国际法的教学中,无论是对教学内容的选取,还是对教学效果的评价,决不能仅考虑具体知识点的灌输,而更重要的是帮助学生形成一些基本的理念。这些理念不能认为就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①,其体系一般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加以概括;在学生学习中要树立的国际法基本理念是对国际法现象进行分析与解释的一些基本观念,或一种确信。这种观念体系要能涵盖国际法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并能引导学生综合分析国际法具体问题,或引导其形成一些基本观点。这些基本理论要在各部份教学中从具体内容中引申出来,并经常用于解释分析一些现象。本科阶段应培养学生形成的国际法基本理念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主权观
国家主权观是解释各种国际法现象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国际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国家主权观的确立宜从国家主权的产生、国家主权内容及其发展、国家主权与人权、国家主权与其他具体权利(如国家管辖权、经济主权、外交主权等)的关系等几个方面进行。
(二)国际法治观(国际法律秩序观)
这涉及对一些重要问题的理解,如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效力、国际条约法的前提、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等。应着力确立“国际法是法”的观念,破除一些诸如“国际法不是法”、“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国内法”等错误观点。应使学生认识到国际社会也有一个法律秩序(虽然与国内法律秩序有所不同),对一国有效力的国际法则也应视为国内法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等。
(三)国际人权观
国际人权观是概括国际法内容发展的一条主线,国际人权观的确立可以使学生深入理解有关国际法主体、国际人权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国际环境法、国际刑法等国际法领域规则的内在理由,提高学生分析国际法规则发展方向的能力。
(四)国际可持续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原则进入国际法领域较晚。但随着人类社会相互依存的程度增加,共同面临的问题增多,可持续发展问题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并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中。国际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的主要领域有国际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空间法等。建立国际可持续发展观能帮助学生理解这些规范,也更能理解国际法是如何发展变化的。
(五)国际合作观
国际合作观是理解国际法原理与现象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角度。要使学生认识到,国际社会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甚至矛盾重重,表现为相互间既有斗争,又有合作(或妥协),国际社会存在与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是合作。国际合作观体现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可以说各领域国际法规则的建立与发展均与国际合作有关。国际合作观应包括合作的基础、合作的方式、合作的领域、合作发展的方向等内容。
注释:
①黄瑶:《国际法关键词》,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参考文献:
[1]王晓烁:论中国法学教育中实践性教育的缺失[J].社会科学论坛,2005,(7).
[2]管晓峰、胡利玲:论法学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教学方法[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2).
[3]周超:国际公法教学之我见[J].时代教育,2008(6):128-130.
[4]李瑛:谈辩论在国际法教学中的运用[J].公安教育,2007,(3):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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