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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印书术最早发明于中国的隋唐时期, 它的产生促进了刻坊的发达, 进而在客观上打破了皇室对知识的垄断,促进了知识自上而下的流动,也动摇了帝国的意识形态。管制是不可避免的一种维持方式。宋朝几乎每个皇帝都颁发过“禁止擅镌”的诏令,各级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审查查禁机构, 元代开设了书籍雕印前的审查制度,而清代则大兴文字狱,对雕刻与书籍的流动严加管制。随之, 国家禁止某类书籍的私刻刊行, 同时也对某些书籍授权禁止他人翻刻。
南宋先宗绍熙年间,四川眉山王称所写的《东都事略》一书上刻有牌记:“已申上司,不许覆板。”南宋嘉熙二年 (1238年),福建、浙江、江苏地方政府为了保护祝穆编著、刻印的《方舆胜览》、《四六宝苑》、《事文类聚》等书发布两个檄文曰:“据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本宅先隐士私编《事文类聚》、《方舆胜览》、《四六妙语》,本官思院续编《朱子四书附录》进呈御览,并行于世,家有其书,乃是一生灯窗辛苦所就,非其他剽窃编类者比。...... 近日书市有一等嗜利之徒,不能自出己见编辑,专一翻版,窃恐或改换名目,或节略文字,有误学士大夫披阅,实为利害。...... 两浙路转运司状,乞给榜檄约束所属,不得翻刻上件书版,并同前式,更不再录白。”对这种事件,不同的人给出了不同的解释。美国著名的中国研究专家安守廉教授,认为帝制中国时代皇家给予某些图书印制的垄断,进而对盗印这些图书的现象进行制止的行为乃是帝国控制思想流传的一部分,不能认定为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在中国古代,图书出版前设有审查程序,而审查的目的是控制那些对国家政权造成威胁的书籍的流行,而且,制止盗印的书籍主要是历书、五经之类。第二,国家制止盗印没有相应的民事救济措施。第三,古代中国没有知识财产私有的观念,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一句话,帝制中国没有把对图书盗印的现象当作私权的内容。[12]笔者不赞成这种看法,理由在于:第一,一个史实是,在明朝基本上取消了书籍出版前的审查登记程序,而采纳了一种比较开明的政策。整个明朝,无论是国史、官史、谏诤之辞,还是市井文字、小说艳曲,都可以由坊肆公然刊行。第二,如果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完全控制思想,那么它应该鼓励四书五经的流行,因为这是封建国家统治的基础。第三,史料说明,国家控制盗印的图书有很大一部分与当时政权的意识形态没有直接的关联。第四,没有民事救济措施,也不能完全否认对知识财产保护的性质。现在一般的教材上在讲某个民事权利的保护时,往往在讲了民事保护以后,接着又讲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第五,如果国家政权的目的在于控制思想的流传,那么,它就不应仅控制盗印书的发行,因为正版书同样可以颠覆帝国的意识形态。第六,即使封建王朝制止盗印的目的真的是为了控制思想,也不能垄断它对文字作品保护的性质。因为目的是政策制定者愿望的反映,而效果是所有参与人的不同看法。黄宗智也认为,如果从西方自由民主的传统看中国,则非常危险地忽略了中国社会的实际。我们应该面对的是中国事实上存在的东西,并去理解它的逻辑与实践。第七,当时的文献中说明了禁止翻版的原因在于作品是“一生灯窗辛勤所就”,怕“徒劳心力,枉费钱本”,恐 “嗜利之徒”,而且也规定了“陈告、追人、毁板”等惩罚措施。基于这些理由,我坚持中国古代存在对知识财产的保护这样一种看法。
四
中国自宋代以来便有了对作者知识财产的保护,然而,这种保护为何没有发展成为版权法? 有学者从传播技术的角度进行了探讨。与此不同的进路是,笔者从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开始着眼。人类学上的研究成果认为,就世界范围来看,文明的产生,即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转变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以人与自然关系的改变为契机,通过技术的突破,通过生产工具和生产手段的变化引起社会的质变,它以两河流域的苏美尔文明为代表;另一种则以人与人关系的改变为主要动力,它在技术上并没有大的突破,而主要通过政治威权的建立与维持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它以玛雅—— 中国文化连续体为代表。前者在兴起的时候突破了自然生态系统的束缚,并与旧时代之间产生了断裂;而后者则从史前继承了各种制度、观点与仪式。[13]这样的结果便是,华夏这个按照变化了的人际关系实行统治的国家,形成了一种不同于西方的宗法制形态。在中国,伦理色彩浓厚,法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治理术。属于今人私法领域的民事关系,都被翻译成了道德问题。这种经由道德的治理,无须私法的成文化。
士绅阶层的兴起预示着古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兴起。然而,“信而好古”的信仰阻碍了中国版权法观念的形成,它没有发展出士绅对自己作品私有的意识。同时,由于中国没有欧洲的寺院避难所,也没有政教分离造成的分歧,中国的古代的士人还形成了一个“读书致仕”意识追求。正如黄仁宇所指出的:“一个读书人如果不入仕途,则极少有机会表现他的特长,发挥他的创造能力,也极少有机会一家、一族以荣誉。[14]这个意识,没有使士绅在之后的发展中独立出来。
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法(包括私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里其实也包含着决定私法发展的商品经济必须保持独立的意味,否则, 它无法回答中国中世纪后期所面临的问题。在宋代乃至明末,中国的商业都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商品交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 商人的地位逐渐提高。那么, 它为什么没有产生版权法? 这可以或许可以归结为皇权对理性的宰制。[15]地理位置、土壤、风向和雨量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农本社会的保守性格。[16]这种性格注重内部的稳定, 害怕外部的进攻; 张扬文官的内敛, 批判武将的外扬; 扶持农业的发展,宰制商业的兴隆。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近代以前中国商业/商人的依附性。这种依附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版权法的产生。事实上, 大多数成功的商人都是士, 而成为儒商也成为一些经营者的目标。正如何炳棣在研究清代盐商时所发现的, 尽管有的商人聚资达百万两, 但他们的趋向仍然是用其捐官,而不是投资,“经商致仕是明清富商子孙的常情”。[17]而在英国,版权法是出版商行会内部利益分配不均衡而导致的结果,它是皇权、上下议会之间的一种妥协。在这一场为利益斗争转化为政治革命的运动中,作者们发现了自己的东西。
显然,人类有时面临的问题是共同的,但是,不同人群对待、处理这些问题的方式却经常迥异其趣,导致他们之后注意的问题因此也就不同。[18]尽管这种文化化约论和类型学的认识忽略了一个文化群体内部的差异性,但它对我们理解中西版权保护的方式、程度以及未来趋势的差别还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注释:
[1]参见[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 版,第1页。
[2]SeeVictorHazen,TheOriginofCopyrightinAncientJewishlaw,
BulletinoftheCopyrightSocietyoftheU. S.A. ,Vol.8, PP.23~28.
[3]See Paul Goldstein, Copyright’s Highway, Farrar, Straus & Giroux, Inc. , 1995, p. 39.
SeeChristopherD. Hunter, CopyrightandCulture, http: //www. asc. upenn. edu/usr/chunter.
200512(④) 总第58期 知识产权研究
[5]SeeJohnFeather, Publishing, PiracyandPolitics, MansellpublishingLimited, 1994, p. 12.
[6]参见[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7]See David Saunders, Authorship and Copyright, Routledge, 1992, p. 30
[8]SeeJohnFeather,Thebooktradeinpolitics:
ThemakingoftheCopyrightActof1710,PublishingHistory, Vol.8, 1980.
[9]See Jane Ginsburg, A Tale of Two Copyrights: Literary Property in Revolutionary France and America, Tulane Law Review, Vol. 64, 1990.
[10]参见[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92页。
[11]SeeMarthaWoodmansee, TheGeniusandtheCopyright, Eighteenth-CenturyStudies, Vol.17, 1984.
[12]参见[美] 安守廉:“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载刘春田:《中国知识产权评论》(一),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3]参见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14]参见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5页。
[15]这方面的论述, 可参见葛荃:《权力宰制理性》,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16]参见黄仁宇:《中国大历史》,三联书店1997 年版,第9 ~29 页。
[17]See Ping -ti Ho, 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 New York, 1962, p. 69.
[18]参见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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