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缓刑的适用和刑罚执行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一、明确适用条件,增强缓刑适用的可控性
应将刑法缓刑适用的三个原则性条件细化为三项具体要求,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具有下列情形的:过失犯罪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从犯、胁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人或者精神障碍的;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刑事处分的;属初犯、偶犯的。3、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年以上治安处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上述修改的理由如下:一是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对其适用缓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因此该类犯罪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本案中的两位犯罪嫌疑人持刀两次抢劫,可以在三年以下对其量刑,而不应适用缓刑。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握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罪或者再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改造,不能只强调教育而忽略了惩罚。因此,上述修改既遵循了原则规定,又易于实践操作。
二、实施缓刑听证,增强缓刑适用的公开、透明度
在缓刑适用中引入听证制度,可以解决当前群众反映的法院适用缓刑“暗箱操作”的问题,在保持法院适用主导权不变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有发言权群众的意见,以确保法院适用缓刑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具体思路是:在缓刑适用中引入社会参与监督机制,对于部分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或不易确定能否适用缓刑的案件,邀请本市共青团、妇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退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工作人员、本院执法执纪监督员作为听证参加人,在庭审结束后进行缓刑适用听证,充分听取社会的意见,作为法院是否适用缓刑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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