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视角看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谢恩芝 时间:2014-08-21

  刑事侦查人员职业法律意识的欠缺是有罪推定得以存在的原因之一。与非职业的法律意识相比,专业化是职业法律意识的重要特征,它更强调意识主体对法律和事实的忠诚,严格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并力求克制自己的感情好恶和排除社会干扰,不是用低级的法律意识即法律心理来支配自己的行为,而是用高级的法律意识即法律思想体系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也就是说,刑事侦查人员在职能活动中不仅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在尊重并保障人权的同时,也要时刻清楚地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目的,跳出活动中主体的束缚,在对自身及客体正确认知的基础上,客观地面对所遇到的困难或僵局,避免先入为主、思维定势的消极影响。而在刑讯逼供活动中,行为主体已认定行为相对人就是真正的罪犯,其活动也都是在此前提下进行的证据搜集,当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前提时,就采取了直接而粗暴的手段以求省时省力地获得最具价值的口供,打开侦查“黑箱”。因此,可以说刑事侦查人员的职业法律意识欠缺是刑讯逼供行为产生的重要条件,而加强刑侦人员的职业法律意识也是避免刑讯逼供产生的一道重要防线。
  当前的刑讯逼供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一般是刑事案件中的行驶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究其原因,一方面受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影响,,因为古代审案者集侦查和审判于一身,所以他们仍然认为自己就是审案者,是司法的官员,应该要求犯罪嫌疑人认罪;另一方面,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国家刑事政策以及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内容都使得公、检、法、司工作人员形成牢固的观念,必须要求犯罪嫌疑人“坦白交待”、“认罪服法”;另外,从刑事侦查的技术角度来看,刑侦工作中的取证困难,也使得刑事侦查人员习惯性地滋生出必须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认识和观念。
  导致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只是从法理学视角来对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思想意识进行追根溯源。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就是执法人员受中国古代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太大,因此,要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就必须转变“权力本位”、“唯上服从”、“官僚本位”、“ 法律工具论意识”和“先入为主”等思想观念,时刻反思自己,从思想意识上充分认识到刑讯逼供行为的错误影响和社会危害,坚决防治这种行为的发生,为构建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和稳定和谐的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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