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外派干部”工作机制之我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志标 时间:2014-08-21

  三、要把外派干部作为培养干部的人才使用好
  外派干部完成外派任务归队工作,这意味着外派干部通过外派工作得到锻炼,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技巧、管理和协调能力趋向成熟,成为检察队伍中的骨干。所以,应把外派干部根据实际情况,作为后备干部的培养对象来使用,提拔这类“外派干部”,力求做到人尽其才。第一,对于外派挂职锻炼,提升个人综合素质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这类干部,因为通过挂职锻炼,个人综合能力已得到进一步的磨练,应作为领导干部来培养使用。第二,对于外派完成专案任务的干部,因为,个人办案业务能力已得到进一步提升,办案经验也得到很好的积累,所以,这类干部应作为业务部门骨干或负责人来培养使用。第三,对于外派完成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农民得到实惠的这类干部,因为他们积累了大量的农村工作经验,深层次地了解和掌握村务业务,各种村规民约的形成,以至通过解决各种村民上访事件,各种纠纷等等工作,个人处事能力得到很大的考验。所以,这类干部可充实到各检察业务的骨干或负责人来培养使用。
  总之,正确选用和使用检察机关外派干部,是一种切实可行地在队伍中挖潜,发挥各种检察动力的成功做法。因此检察机关“外派干部”管理和培养机制的实践和研究,为强化检察机关队伍、业务、信息化“三位一体”的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打下良好的人才资源储备基础,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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