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废除的法理思考及其路径
(五)死刑与民意
中国人民对死刑的信赖和偏好已经不需要统计数据的证明。因此,这是死刑废除之路上不能不考虑的因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重刑主义传统和自改革开放之后就失控的犯罪率,民众对死刑的支持是合理的、可以理解的。但我们也应冷静的认识到普通大众对死刑的看法是肤浅和片面的,而且民意的最大特点就是容易被外界因素左右,如媒体感性而主观的报道,片面的分析,容易误导和煽动民众。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在其传世之作《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到了“多数人的暴政”。他说:“如果你承认一个拥有无限权威的人可以滥用他的权力去反对他的对手,那你有什么理由不相信多数人也可以这样做呢?许多人团结在一起就改变了他们的性格了吗?面对艰难险阻的时候他们的耐力能因其力量的强大而强大吗?至于我,可不相信这一点,我反对我的任何一位同胞有权决定一切,我也决不授予某几个同胞以这样的权力。”多数并不天然孕育着正确,多数的意志若无制度的制约,最容易演变为暴政。事实上,立法本身就有一种引导民意的作用,立法机关应当把民意向正确的方向上引导,这是立法机关义不容辞的任务。
二、死刑废除之路
正如菲利在《实证犯罪学》中曾指出,犯罪是一种社会疾患,因此,不可能完全指望通过刑罚将犯罪消灭,应当寻找社会的救治办法。注重对犯罪的综合治理,铲除产生犯罪的社会土壤,才能达到抑制犯罪的目的。最好的刑事政策是最好的社会政策。死刑的废除只有社会经济、文化、伦理和政治等条件都成熟后,水到渠成。抱残守缺和极端冒进都不是死刑废除之出路。
对于分阶段逐步废除死刑的方案,赵秉志教授提出的构想是:
第一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第二步,废止非致命性普通暴力犯罪死刑。第三步,废止致命性暴力犯罪与战时暴力犯罪死刑。届时,我国全面废除死刑,才可以说建成了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赵秉志教授的构想有步骤渐进的改革我国死刑制度,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问题,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可喜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在废除死刑之路上迈开了有力的步伐。除了取消十三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外,还完善了死刑的相关刑罚制度,为废除死刑作了有益的准备。我国对死刑倚重的原因之一是与之衔接的自由刑不够完善。死刑偏重,生刑偏轻。较低的有期徒刑上限,不严密的缓刑、假释制度,加之执行中的漏洞使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惩罚力度降低,没能有效的惩治犯罪,继而加深了人们对死刑的依赖。
刑法修正案八将死缓的实际服刑期限从“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二十年有期徒刑”,对其中累犯、八项重罪和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期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大创新,对过渡死刑和限制死刑起了重要作用。但死缓制度也有弊端,死缓二年后可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至少执行十年以上,也就是理论上,死缓实际执行期限最少为十二年。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的罪行是非常恶劣的,动辄只执行十几年有期徒刑,刑罚过轻。在人们严格控制死缓的判刑呼声下,刑法修正案八作了有益的尝试。相似的,对假释制度也作了细化、严格的规定。引入社区矫正制度,帮助改造后的犯罪人回归社会。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从二十年修改为二十五年。加重自由刑以渐进的过渡到死刑,弥补死刑和自由刑之间的断层。也有人提出将来可以用附赔偿的长期自由刑替代死刑。死刑适用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如果不判处死刑,无法平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报复心理,无法抚平犯罪给被害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基于此,许多学者提出,在这样的案件中,如果犯罪人能给予被害人(包括其近亲属)巨额的金钱赔偿,虽然金钱不是万能的,但未尝不是弥补物质损失,缓解精神痛苦的一种方式。这种以金钱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而免于死刑的作法在实践中已有不少尝试。刑法修正案八开始了逐步废除死刑的立法之路,今后我们将在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和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基础上探索适合自己的死刑废除之路。
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亚著 《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2][美]德沃金著 李长青等译 《法律帝国》中国在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
[3]钊作俊著《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4]孙林:《法律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3页.
[5][法]托克维尔著 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沈阳出版社1999年版,第314页.
[6]贝卡利亚著 《论犯罪与刑罚》.
[7]黄风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8][美]德沃金著 李长青等译 《法律帝国》中国在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
[9] 钊作俊著《死刑限制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