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法律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开征 法律价值?立法框架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在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开幕式上强调,“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社会保障长效机制,实现社会保障与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基础……”。
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首先我们须了解社会保障制度及如何筹措社会保障经费。
一、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税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世界上无论哪个国家,哪种制度,社会上总有老、弱、病、残、失业、灾害等需要救济的人,而社会保障制度正是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给予救济,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以消除社会成员不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
德国经济学家艾哈德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为竞争中的不幸失败者或失去竞争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具有互助性质的“安全制度”。我们一般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依某种确定的规则经常实施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政策与制度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此前17世纪之初英国虽然颁布了“济贫法”,但其不承认救济事业是一种社会义务和责任,不承认要求社会救济是公民的权利,仅认为济贫是传统的慈善救济事业,是消极行动。直到19世纪上半叶英国实施的新《济贫法》,才首次认定要求社会求助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社会实行求助是应尽义务的新准则,由此确认了社会救助是积极的福利事业,是积极行动。
20世纪30年代美国颁布《社会保障法》。著名的罗斯福“新政”提出一整套社会保障的思想和措施:
1.把以“普通福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美国建国方略,以此消除人们对求知危险的恐惧和担心;2.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初期,具体含失业补贴、老年补助、母亲补助、公共卫生服务;3.实行“以工代赈”的现代社会救助;4.实行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失业社会保险;5.实行带强制性的多层老年社会保险;6.社会保险必须促进自我保障意识的建立等。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通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该公约对退休待遇、疾病津贴、医疗护理、失业津贴、工伤补偿、残疾津贴、子女补助、死亡补助及定期支付所应遵从的最低标准,都一一作出明文规定。公约表明社会保障已成为全球的共同事业。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的基础。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制度密切相关,它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源泉。
(一)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税又称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障缴款。社会保障税是国家对纳税主体的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征收的税。它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社会保障制度而形成并发展。社会保障税除具有普通税所具有的强制性等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性
国家通过制定“社会保障税法”,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要求每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障税作为日后参加社会保障的前提,每个公民只有尽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税的义务,才能获得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依据“社会保障税法”,强制性地集中一部分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最终还是用于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
2.累退性
社会保障税就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单一比例计征,在征税时并不考虑家庭人口的多寡或其它特殊情况;征税额有最高额的限定,如:月薪为1000元的,其征收额不超过200元。所以征收时的额度一般不高,且只要纳税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如失业、退休、伤残……国家将依法律的规定予以返还,甚至死亡人的遗属还可领取抚恤金。所以社会保障税具有极强的累退性。
3.有偿性和专用性
社会保障的征收是同时向纳税人、雇主、国家三者同时进行的,纳税人的实际受益值一般大于纳税人实际交付的税款,所以具有有偿性。社会保障税的收入由政府成立的专门基金会管理,专款专用。因为专款专用,所以可免受政府财政预算状况恶化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也不会让领取偿付金的人感到是接受恩赐,而是领受人在享受权利。
4.公益性
征社会保障税的目的旨在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是社会公益事业。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不以盈利为目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公民一般并不直接支付全部社会保障费用,却可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
二、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法律价值
征收环境税的法律价值何在,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的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1]征收环境税对满足主体需要具有哪些积极意义?
1.征收社会保障税可保护弱势群体,彰显社会公平
贫困导致了弱势群体的存在。弱势群体可能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生老病死造成;可能由文化原因导致;可能由不具备飞速发展的现代科技要求的生产技能而造成……他们处在社会底层,其利益要求容易被忽视,权利易受到侵犯,由于收入少或根本无收入导致其生活无保障。然而法律平等的赋予弱势群体过体面生活以维护其尊严的权利,当灾难来临,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人与家庭无法抵御,但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使得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集中全体社会成员的部分财力,对部分社会成员(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大大增强了弱势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保护了弱势群体。
社会公平是社会进步的重要目标。分配合理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贫富悬殊是最大的不公。“目前我国最穷的1/5人的收入仅占全国总收入的4.27%;而我国最富的1/5人的收入却占全国总收入的50.13%。”[2]贫富悬殊产生的原因很多,由于每个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文化素质、技术水平、劳动技能等因素的不同,使得他们的收入不同;由于每个劳动者需要抚养的成员不同,使得相同收入的劳动者经济负担不一;由于劳动者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不同,使得地区间同种劳动者的收入不同等等。面对现实,为保证社会生产顺利进行,必须采取某种措施来解决弱势群体生活、收入无保障的问题,以缩小贫富悬殊。国家通过普遍、统一征收社会保障税,统一发放保障金,而且中央财政可集中一定财力进行地区间的资金调剂,从而可实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彰显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
2.开征社会保障税确保社会和谐
在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普遍提高的前提下,人民内部的各类关系和矛盾出现了,诸如区域差别(从1980到2003年,东部地区在全国经济总量的比重由50%增加到59%,中、西部地区则分别由30%和20%下降为24.5%和16.5%[3]))城乡差别,社会贫困凸现、就业压力增大,失业问题比较严重、农村富于劳动力转移困难、群体事件等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冲突激烈的恶性群体事件呈增加的趋势,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社会的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赖以生存的重要前提,更是社会发展的主要保障。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在不安定中正常运行,更不用说是发展了,所以没有安定有序就没有社会的发展,也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目前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物质经济利益问题。古往今来的大量事实证明,经济利益问题是导致社会动荡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国的人民只有当他们能够清楚的确定,在他的一生中,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困境时,国家将会给予帮助,使他们能与其他社会成员一起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走出困境,他们才会积极生活和认真对待所从事的工作,社会才能因此而安定有序、经济才可能持续发展。而国家给予的帮助就是由政府充当组织者,以立法方式强制实行征税,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并将社会保障基金,向低收入者倾斜,确保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稳定社会,有效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促使社会和谐。
3.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促使经济增长
社会保障制度除具有稳定社会,起到社会安全阀的作用以外,还具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4]
第一,通过调节劳动力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一国的就业人数受劳动适龄人口限制,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调节下,可以使劳动适龄人口呈弹性状态,在老龄化国家,当青壮劳动力不足时,可适当将老年劳动力的退休时间推迟,以获得经济发展所需的劳动力。当青壮劳动力较多的国家,可以适当提早退休年龄,让更多的青壮劳动力就业。一国劳动力素质的高或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经济发展的速度,而劳动力素质的改善和劳动者受教育的程度息息相关。社会上文化程度低的劳动力,残疾劳动力,贫困家庭的劳动力往往难就业,或容易失业。社会保障制度下,可以采取社会保障措施,保证他们受到社会所需的教育,使他们尽快上岗;对于那些因为科技发展不适应新的岗位的劳动者,可以通过社会保障措施对他们进行职业培训,使他们能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以保障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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