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根据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无责则不负赔付责任。这一规定,是第三者责任险中的按责赔付在车辆损失险中的误用。由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所负的责任比例来承担赔付责任,但是在车辆损失险中“按责赔付”明显不符合车辆损失险作为财产保险的特征。因为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对于事故引发的损失,保险人负有全部赔付的责任。从按责赔付的结果来看,其减轻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这种条款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条款范畴。
(二)不属于免责条款范畴的条款
1.特别约定条款
在格式合同中除了在格式条款之外,尚有一小部分的特别约定条款。特别约定条款是保险双方经过平等、自愿的磋商所达成的合意。该类条款既经双方协商,投保人应对该条款的内容和隐含的法律后果有了充分的理解,因此投保人对该类条款不负有说明义务。
2.关于法定不承担责任条款
法律、法规中的有些条文明确规定了保险人不承担或减轻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保险人常常将这些法定不承担责任条款纳入除外责任条款范围内。对于这类条款,保险双方都无权予以改变,该条款仅仅是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中的重复,其本质上属于法定免责,因此保险人对该类条款不负有说明义务。
三、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
明确了免责条款的范畴并不等于对免责条款尽了说明义务,在实务中,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是要由一定的方式来表现的,其履行方式有以下几种:
1.特别提示
在保险合同中对有关的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通过字体加粗、加大或者标注不同颜色或以下划线等方式予以突出,提示投保人注意。
2.签名声明
实务中普遍认可投保人签名的免责条款声明书的证明效力。保险人一般单独印制“投保人声明书”并交付给投保人,投保人在“声明书”上签名确认。声明的意义是表明投保人已经明了了保险人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的含义。该签名声明是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的证据。
3.谈话笔录
保险人可以把与投保人谈话的内容记录下来以证实自己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笔录可以把免责的条款罗列出来,告诉投保人该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并把投保人的疑问及保险人的解答记录下来,最后由投保人签字确认。经投保人签名的笔录可以作为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的证据。
四、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会产生“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人不能据此来免除自己的赔付责任。如果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双方就有关免责条款投保人是否做了明确说明产生争议,而保险人又不能提供有力证据的话,投保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无条件退还保险费并承担过失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人应当支付保险金。
注释:
[1]覃有土.保险法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56.
[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95.
[3]尹忠显.新合同法审判与实务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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