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维权体系的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玉莲 沈旸 郑成功 时间:2014-08-21
        三、农民维权体系的完善与救济
        (一)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首先,进一步完善相关涉农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民能够有法可依;其次,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努力做到有法必依;另外需要加大在广大农村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二)打破传统的户籍制度,实施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一方面应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分类,以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户口归属的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剥离户籍背后的各种歧视性色彩。
        (三)建设全方位、多渠道、点面结合的农民法律援助体系
  首先,应根据各援助主体的性质和职能,有重点地为农民提供专项法律援助;其次,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的途径和方式;再次,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最后,应理顺法律援助中各施援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确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其他机构、组织和人员投身法律援助事业。
        (四)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规范法律援助运行
  加强司法所的组织建设、明确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的职责、加大对乡镇司法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培训,提升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和法律专业能力,让乡镇司法所真正担起农民维权的重任。
        (五)建立国家财政支持与社会慈善行为相结合的法律援助模式
   我国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目前难以照搬国外模式。这就决定了我国只能由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同时辅之以动员社会力量,取得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国家财政支持与社会慈善行为相结合的法律援助模式,为农民维权提供可行的经济保障。这样既体现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原则,又有助于解决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问题,使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也使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变得真正有效和温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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