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②直接相关或适度原则。“在讨论具体‘人肉搜索’中的个人信息披露与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关系的问题上,应该坚持直接相关与适度原则。所谓的直接相关原则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该与(合法)搜索发起的目的或被搜索的事件、行为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与之没有直接关联的其他个人信息是不能披露的。换言之,在披露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地保持克制,不应该过分扩大使用范围和不必要的个人信息。”
③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乃是依具体事件,衡诸冲突法益间各种状况所作的公正合理的个案决定,因此,它是个别正义的具体实现。”宪政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关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意在要求国家权力之行使必须适当、必要、均衡、不过度、符合比例,不得对公民权利和利益造成非法侵害;在处理权利之间的冲突时,比如在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人肉搜索案件中,要衡量两者利益的大小,法官可通过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取舍。
(2)法律规制的可能路径。
首先是立法层面,建立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体系,明确隐私权的独立地位,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法权利和宪法权利进行保护,应当对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详细规定隐私权内容和范围、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内容、法律责任主体、举证责任以及追究程序。针对不同的主体如对信息征集者、信息搜索者和参与者、网站配置不同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特别是网络服务商,立法上应当明确规定“人肉搜索”的网站许可制度,亦即提问者在发动涉及到家庭道德伦理的人肉搜索时,需要提问者事先向网站管理人提交申请,证明与其被搜索者的身份关系,经过网站许可才可发动“人肉搜索”,但网站提供商或管理人需对申请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除非司法程序对此产生证据需求;网站怠于履行审核责任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为保持“人肉搜索”的基本活力,针对违反基本社会道德、违反法律的人的搜索和针对公众人物的监督事件,立法应规定免于网站许可。
其次是执法与司法层面。在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中,法院判决相关网站承担责任的原因即是网站刊登了侵权信息,并没有及时删除,使得侵权信息的影响范围逐渐扩大。而没有判决另一网站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此网站及时删除了侵权信息。这样可以我们看到,网站刊登侵权信息并不一定要承担责任,因为网站的过滤信息能力有限。法院判决的基本思维代表了法院的民法自由主义立场,强调个体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人肉搜索”的发展触及到一种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兴的公共生活方式所带来的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关系重构问题,必然涉及大量的纠纷与诉讼,因此,我们应理性看待,尤其是司法过程应当积累丰富的案例为关乎“人肉搜索”这类新型侵权纠纷提供司法判准,维持中国当下公共生活空间与个体私权保护的双重需求。
此外,加强网络公共监督,从根源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可能性。“人肉搜索”本身只是一个获取信息的机制,之所以会带来隐私侵权和网络暴力现象,是因为网民不了解事实真相,被蛊惑和煽动导致的情绪失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网络监督队伍,面对隐私侵权和网络暴力,第一时间整理出事实真相,给出合理解释,疏导网民的过激行为。
综上所述,“人肉搜索”作为信息化时代的产物,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这一新的现象,充分发挥其社会的正功能,使其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杜绝网络暴力的产生,共同研究相关的法治框架与制度建构,保证网络的健康运行,促进社会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