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GDP的理论探讨与应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4.规范便捷性原则。考核评价工作应当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做到规范,既要有统一、合理、明确的考核评价标准,又要有严格的考核评价制度,考评标准、内容不能朝令夕改或标准多元化,更不能考评工作人治化。确有修改必要的,也要按照程序,谨慎修订。法治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要规范明确,便于分解和统计,具体标准要清晰、明确,避免过于笼统抽象或过于繁杂,方法要全面、系统,便于操作,能较好地运用到考核评价的实际工作中去。
(二)法治政府考评体系的基本构架
1.实现目标。法治政府考评体系设计要通过测评达到三个基本目标:一是要能够真实反映某一地区某一时期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总体状况和实际水平;二是要能够反映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总体状况和实际水平,从而量化评估对象法治政府水平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三是要能够反映出某一地区一个周期之内法治政府(行政机关)推进目标实现过程中的总体进程和总体水平。
2.具体设定。根据法治政府考评指标构建的基本原则,指标可分为两大类别,即:各级政府评估指标和政府部门评估指标,同时分别设定两个部分,即通用指标和专项指标。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考核指标体系中,通用指标分值应当占法治政府考核总分值的60%以上。专项指标可占40%左右。针对各级人民政府的指标体系应特别确立“组织领导”、“依法履职”、“规范权力运行”、“完善行政救济”四大考核内容。同时,指标体系应当设置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既明确列出政府内部考核的责任部门,也把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法院的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其他行政机关的专项考核监督整合起来,形成共同考核的合力,多方位地促进行政机关法治政府进程。
(三)法治政府考评体系的其他问题
1.不断拓展评估的内容和主体。内容上要适时考虑法治政府的保障措施、政务信息公开、法制机构建立健全等具体情况。在主体拓展上,要考虑将同级政府的相关评估纳入法治政府评估的衔接范畴,同时注重发挥社会评估机构的积极作用。要做到考核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要增强考核评价的权威性、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务实性和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
2.认真分析考核评价指标的特征。一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普遍性是指指标能够普遍适用于不同的区域或部门,能够反映法治政府工作的共同规律;特殊性是指对于不同的区域或部门,其指标的构成不尽相同,各俱特色。二是软指标与硬指标并存。软指标是不便于量化的指标,故又称为定性指标;硬指标是可以通过技术方法测定出结果的各个指标,由于这类指标主要运用技术测定法得出的,故可以把这类指标称为测定指标、定量指标。三是相对指标与绝对指标配合。相对指标是指两个有联系的现象数值的比率,即用相对数来反映法治政府的状况;绝对指标是反映总体单位总量或标志总量的指标,即用绝对数反映法治政府的状况。四是单项指标与综合指标衔接。单项指标是综合指标的组成部分;综合指标是指把多个单项指标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的指标体系。
3.保证指标设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应当研究设定依法决策的程序设定、依法决策的责任追究及后果、行政救济的程序规则和办案流程的公开化程度、行政救济的后续跟踪制度和效果等指标,尽量减少打分的随意性。考核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全面性、可操作性,考核评价的行为类型既包括行政处罚等积极行政行为,还要对行政不作为等消极违法行为的考核和监督。
4.不断完善法治政府评估的整体机制。做到日常评议与年终考核紧密结合,不断完善评估的整体机制。要在实践中研究建立一套日常考核评议的机制和配套制度,注意制度的导向性,确立与法治政府考评体系相对应的各类报表制度。
5.科学合理分类设置法治政府考评指标。法治政府考评指标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十分重要,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的特点和现实,从主体、内容、方法、程序等多个方面科学设置指标,达到对行政机关法治政府情况科学考评的目的。
6.建立健全法治政府考评的保障机制。法治GDP成为考核、衡量一个官员、一个政府机构工作成绩与水准的指标,由于习惯的思维和制度的惯性,尚末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共识,需要建立保障机制,使其制度化并长期化。
四、法治GDP论是创建全国法治县的重要理论支撑
2007年7月,中宣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下发了《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展全国法治县创建工作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社会管理(有效治理)、推动我国宪政建设进程、深化普法依法治理、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以及促进地方法治建设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国法治县创建工作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社会系统工程,量化评估确实难度很大,但从创建工作的角度来讲,量化评估是完全必要的、可行的。需要解决自上而下如何抓、怎样评价法治县建设的工作体系问题,以及自下而上的社会评价体系问题。
由于法治GDP有量化性、考核性、目标性和推动性,说明法治GDP是可以理化考核的。法治政府建设是县域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法治政府就没有全国法治县之说。推行法治GDP论,研究和制定科学的法治政府考评体系,是必不可少,且极为重要的,是法治政府建设长期推进的动力,是创建全国法治县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举措。
注:《法治GDP的理论探讨与应用》是2010年度国家级软科学课题《全国法治县创建工作标准与评价体系研究--四川省泸县法治建设模式》(项目编号:2010GXS5D254)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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