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程序功能的制度保障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2、明确告知方式。告知的履行方式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口头告知,但应当专门制作笔录并由相对人签字认可。
3、明确告知内容。作出行政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相对人该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地点、性质,以及证明这些情况的证据;做出行政决定的理由以及依据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一条规定,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而不能笼统的称为某某条款;同时要详细具体地告知相对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方式、时间、场所。
(四) 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关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职责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程序及救济等法律规范及相应机制的总和。[9]从本质来看,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一种评价机制即以责任督促和保证法定职责的履行与落实。从执法的角度而言,执法责任制不是一种单项的制度,而是与执法责任有关的法律制度的集合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不仅应明确其具体内容,还应建立健全相关的各项执法制度。
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和行为规范,是确定其行政执法责任的基础。为此,除了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外,需要将行政机关的外部执法责任转化为内部考核目标,考虑到不同性质、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之间差异较大,对行政机关的考核目标要制定得切实、合理、明确、具体,分级分类科学设定。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任何一个失误或疏忽,都可能导致以整个行政机关的名义承担这一行为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行政机关对考核目标必须进行分解,逐项落实到各个部门和人员,并提出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行政系统内部的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落实情况的自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同时强化行政执法状况的社会评议和外部监督,如开展行政执法状况的问卷调查,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听证和进行民意测验,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采取随机抽样等多种方式,使其成为公正评价行政执法状况的重要客观基础。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建立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兑现奖惩,是强化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是整个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中轴与落脚点。[10]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虽然是行政权的行使者,但也同样要受法律的制约,与公民、法人一样也必须对其行为负责,承担应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而不得享有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而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正是通过权责统一的形式来发挥作用从而达到上述要求的一种有效制度。[11]实施赔偿、追偿,依法行政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自觉性,而应该侧重控制机制的运作。基本要求是:对执法权力的控制应与所享有的权力成正比,所行使权力越大,执法者应承担的责任也应越大。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从根本上分清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责任问题,各司其职,防止推诿。一旦产生差错,可以落实行政和刑事方面的责任追究,迫使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运作。对已造成不良后果的执法行为,充分实施赔偿和追偿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由于执法者过错而造成的赔偿行为应行使追偿权,保证执法者不因各种借口而逃避责任,至少在经济上、物质上对自己过错承担责任。[12]
(五)构建行政执法和解制度,引入磋商程序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规定,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执法和解制度。行政执法决定往往对相对人的权利有较大的影响,为了有效达到执法目的,节约执法资源,促进行政执法经济化,可以谨慎权衡的引入磋商程序,确立行政执法和解制度。行政执法和解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对拟做出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经调查仍不能确定,或者由于调查所需费用过于巨大,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而与相对人向后让步并达成书面协议的活动。[13]在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前,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符合规定条件都可以发出和解要约,互谅互让、充分协商、形成共识,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和解协议才能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建立相应必要的救济途径。在美国,大多数行政执法案件不是通过单方面决定解决的而是通过磋商解决的。磋商可以利用企业和有关相对人,了解案件情况和代替行动方案,纠正其违法行为。“在诉诸法律行动之前能够获得补充信息和消除误解。磋商程序的引入,有助于推动双方合作和找到解决方法。通过磋商可以向管理对象发出一个信号,表明政府在致力执法行动的同时愿意解决管理对象在守法过程中关心和面临的问题,并通过与管理对象合作达成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从而达到通过磋商推进执法的目的。”美国的行政执法实践中,磋商大多属于执行的法律程序,从而能够在违法者和执法方案官员之间,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者达成需要法院审查批准的协议。[14]
法治政府从本质讲就是依照法治原则建立并运行的政府,行政实体法的有效实施必须依靠程序规范,这也是西方法治社会的一个经验性结论。作为进入现代文明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公权行使者、私权所有人都应当理性的意识到合法规范的执法程序作为现代法治社会制度性结构中的必要手段与主要内容,其重要性是其他制度所无法替代或逾越的。没有现代行政执法程序,缺乏有效制度保障,其应有功能则难以发挥,程序价值会无法体现。最终,和谐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作为根本的治国理念只会是空中楼阁难以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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