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消防法对美日英消防法之借鉴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强 时间:2014-08-21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9月1日起实施。从此,我国以《消防法》为主导,行政规章及地方法规为补充,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为辅助的消防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但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等社会因素的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问题,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体系的局限性逐渐显现,现行的消防法律体系与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不适应日渐明显,如何完善消防法律体系已成为消防工作的当务之急。 
  论文关键词:消防法 消防法律 消防工作 
   
  一、我国消防法现状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现行消防法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导,以行政规章、地方法规为补充,各种规范标准为结合的法律体系。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消防法》,是我国消防的基本法,为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提供的基础的法律保障。2002年5月,颁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从管理相对人的角度对消防法的实施作了补充规定。除此之外,构成消防法律体系的主体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37号令)》、《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建筑业安全消防科学与技术2007年11月第26卷第6期全卫生公约》、《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36号令)》、《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消防安全审查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等。至此,我国消防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了。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立法的完善和执法的深入,在具体的消防法律执行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的问题,这其中既包括体系本身的内在法律原因,也有社会经济发展的外在因素。本人认为,目前我国消防法体系的立法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现行消防法律体系整体存在缺陷 
  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较深,并且很大一部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候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理念不够先进,无法完全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消防法律法规缺乏时代特征。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交叉或重叠,甚至矛盾相悖,法律本身也显示出语言不明、法理不清的弊病。消防处罚前置条件有很多,使得消防法的法定处罚力度不够,从而缺乏应有的威慑力,最明显的就是我国消防执法成本大而作用小。 
  此外,我国现行消防法律体系的局限性和不完整性,同时也造成了宏观管理控制不起来,微观管理又管不住的局面。法理主体责任不够明显,各单位自身的消防法律责任意识相对淡薄,对消防安全的忧患意识不够强,许多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火灾事故不断。我国的立法周期长程序复杂,体系不健全,尽管在不断完善中,大多只是在补充很多早该制定的法律法规,而新出现的问题仍不能得到及时补救,致使许多消防工作无法可依,目前我国消防机构的事务性服务职能和技术监督越来越强大,职责越来越宽,业务越来越广,自然而然使得消防机构不堪重负。 
  (二)消防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低下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靠国家机关组织法进行调整。消防法作为部门的特别的行政法,规定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包括建设、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等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但是,我国还没有一部规定国家机关消防行为的组织法,以致消防法的实施无所明确的法定依据,常常令我们无从下手。 
  国务院并没有制定关于消防的行政法规,而部委规章的法律地位却不够高,导致消防法律法规的认可度和执行力不够。2002年3月15日《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施行后,使之前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废止,消防法律体系中也因此再无国务院消防行政法规,导致这种涉及两个部委以上消防工作的开展无法可依,难以协调。《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虽然把行政规章纳人法的范围,但《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规章可以“参照”执行,这就给了执行力度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使得执行力度不够。 
  (三)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定罪不合理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消防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上,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是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进而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这种定罪的构成要件不够科学和合理,本人认为,只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消防职责的单位均可按照其行为后果追究责任,而并非只有公安消防机关才有责任。 
  (四)现行消防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存在问题 
  法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是由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构成的,行为模式表明行为人可以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内容,而后果模式则表明行为人违反该规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应当给予什么样的惩罚。立法必须统筹兼顾,有行为模式和与其相对应的后果模式,不论它们是否体现在同一个规范或法律中,但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只有完整的结构才能支撑起完整的内容,规范是法的主要内容,因此完善法的内容特别需要完善法的结构。但是,在我国现行消防法中,存在大量只有行为模式而没有后果模式的情况。比如说,消防法第10条规定:未经消防审核合格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实践中,现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根本不过问是否经过消防审核合格,但是他们却不需负法律责任,这就是一种没有结果模式的法条结构,显然不是很合理。 
  二、美日英消防法的优势分析 
  美国消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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