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文明视野下陕北矿区水资源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水资源是一个动态的循环的闭合系统,地表水、地下水和空中水可以相互转化,某一种形式的水资源的变化就会影响到其他形式的水资源。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应该得到统一管理和调配,然而,陕北地区的矿区水资源管理和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矿山企业和矿区水环境管理涉及环保、水利、国土等多个部门,有的地区建立了水务管理机构,各部门多从自身利益出发,缺乏全局把握,导致执法效率低下,矿山企业叫苦不迭。如榆林市水务局,其定位是主管全市水行政的市政府组成部门,然而并未被赋予必要的管理与监督职权,不能真正做到对矿区水资源的一体化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
五、构建陕北矿区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用生态文明的理念来构建陕北矿区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要实现生态文明,做到陕北矿区水资源的合理有序利用,必须从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入手,做到有法可依,真正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赔偿、谁恢复”原则。在立法过程中必须摒弃原来一味以经济效益为追逐目标的短视理念。当地政府在进行地方立法时,要以生态文明的高度要求自己,坚决抵制以罚代管,努力做到源头控制,将生态本位的现代环境理念渗透其中,实现当地矿区开采“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对后代人的需求造成威胁”的可持续发展,重视自然的权利,崇尚生态利益高于人类利益,才能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加强地方区域性水资源保护立法
特色的地方立法既能充分适应本地区水资源保护的实际需要,也可以为中央矿区水环境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积累立法经验,从而能够有力地推动我国环境立法的发展。就陕北矿区而言,陕北矿区地处半干旱地区,条件特殊,国家法律难以做到针对这一特色立法,亟需在坚持同国家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地方法制建设,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完善地方水资源保护立法体系。因此,要尽快出台适合当地水资源保护的法规规章,全面形成陕北能源矿区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使该地区早日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文明局面。
(三)完善各种水法律制度,形成全方位矿区水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通过立法强制规范水资源的利用制度,以最大程度的避免因浪费造成的水资源不足状态;建立水市场体系,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水价机制;完善水利用的激励机制,大力提倡中水回用,提高当地水资源利用效率;完善立法对不合理开发引起的水资源污染现状,坚决打击煤矿开采中对水资源造成灾难性后果的责任者;增加对陕北能源矿区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地下水破坏的法律惩罚性规定以最大程度的避免矿区开采造成水位下降等地质灾害;强化全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达到统一管理的目标;强化水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将这一制度转变为具有制定法效力的包含环境、经济和社会性制度,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充分发挥法律的刚性作用;设立水资源的监管制度,解决针对水资源利用保护中的执法空缺,有效保护矿区十分有限的水资源,促进水资源执法体系的建立,使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在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上运行。
(四)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曾在其专著《政治学》一书中阐述法治内涵并提出为后人称颂的“良法”理论。究其实质,“良法”无非是法律完备、运行良好、保障监督合理的民众自愿尊崇的法律。这里,当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良好的执法队伍之后,至关重要的是合理的监督体系。环境治理要靠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凸现成果。民众作为最为基础的监督主体,应该得到最为普遍的知情权和最为广泛的参与权。陕北矿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事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永续发展,因此,矿区水资源的利用状况,也应得到最充分的民众认可,要逐步推进和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公众知情权。
六、结语
陕北能源矿区在陕西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避免走山西煤矿后续难以为继的老路,我们必须用新的立法理念,即生态文明的理念来指导陕北能源矿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既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对后代人的需求造成威胁”的可持续发展,重视自然的权利,崇尚生态利益高于人类利益,才能使陕北能源矿区水资源作到永续利用,才能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也才能真正实现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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