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感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博登海默先生在书中还提到,任何法理学派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适应时代和不同的政治或利益团体的需要,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需要更好地适应规则集团在国内秩序的需要相对稳定时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出于惩治战犯和重塑法律理想的目标,自然发学派再度崛起。因此,我们不禁要问:一般综合法理学是满足什么需要?它的背景,能够蓬勃发展?是什么利益集团可能获得对它的支持?答案是混乱的。
因此,读罢全书,对沈宗灵先生关于综合法理学“这种目的尽管在思想上可取,但也许抱负过大”的评论也就不难理解了。
当然,综合法理学也并非一无是处。严格来说,法律并不是一门科学,法律,在冲突中寻求利益的适当平衡社会利益的方法,而综合法理学的观点无疑是一个折中解决冲突的好办法。此外,《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有关的知识,几乎所有的因素,在现有的法理学的范围内,不仅纵向引进西方法律史,力求在较后的价值的讨论法律,阐述的概念和事实,对我们的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译者邓正来先生在序言中道出他翻译此书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中国法学的重建做一些知识上的基本架构工作,很明显这个目标是圆满完成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博登海默所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我们走进西方法理学一本非常好的教材。
三、结语
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是一本阐述其综合法理学思想的一部代表性著作,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他的许多法律理论和想法,是在古代所有的法律学校的关键整合思路上,形成在继承的基础上,又充分体现了“法律是一个复杂的网络结构,以及法理科学的任务是把这项编织在一起的各种线索网络“和”建构一种充分利用人们过去所做的一切知识贡献的综合法理学“过去所做的贡献知识的充分利用。研究方法,多角度,多领域也提供了新的视野我们。尤其是他对法律的定义,“法律是一种秩序和正义的合成,是人们维持秩序,以实现正义的工具”,而我们一般法理学教科书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的法律定义并依靠强制力,确保国家,权利和与人类的行为和为调整对象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情况调整机制,以反映统治阶级的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特定物质(类对立在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鉴别,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的社会关系和行为的一个系统的目的码值期望的目标”,相比,更具实际的意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法律定义从阶级分析的观点,并不是在社会主义基础上提出的,而在我国当今社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公平,效率,福利,民主,法治价值,维护双方的结合,在与适当的位置放置的和谐与平衡值相互依存,以及建造成熟,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实现和谐社会具有更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2]刘全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卓泽渊.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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