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体育法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琳  时间:2014-08-21
    (二)体育法的价值独立性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法的价值所要回答的是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的需要和主体的人对客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依据这个概念,可以将体育法的价值概括为,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体育法的需要以及人们对体育法的判断标准。按照价值的构成原理,体育法价值包括主体对客体的需求和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两个方面。所以考察体育法的价值的独立性可以从人们对体育的各种利益需求的特殊性,和确立体育法独立部门法地位对于实现体育价值的意义两方面进行论证。
    每一部门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在它所保护和实现的是何种性质的利益。人们从事体育活动的各种利益需求的满足是体育法价值的内在体现,这里且称着体育价值。从社会价值的广角看,人们从事各种体育活动的目的无非是希望获取并享受体育带给人们的某种利益。当今社会,体育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密切相关,体育的社会价值表现在体育与社会诸要素之间存在互动与需求。体育,不仅要为政治服务,重要的是为大众服务;既要强调健体,又要强调娱乐与健康;既要强调经济价值,又要强调精神价值,同时政治需要体育,社会需要体育,大众也需要体育,体育在人类生活中覆盖面广且价值多元化。从经济价值的角度看,体育事业的发展对于社会经济效益的增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中国二十几年来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促进了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对专业的和业余的体育需要必然成为一种不断增长的趋势。体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断上升,国家财政、社会投资、居民消费对体育的投人不断增长,体育运动的规模及产值不断扩大。国务院1985年颁布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开始运用三次产业分类方法,将体育部门列人第三产业,从此,体育产业随着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而发展。体育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体育产业具备的天然的外向性、开放性、世界性、流动性等等属性,确定了它必然成为核心产业带动其他相关产业包括旅游、餐饮、保险、金融、房产、商业的发展,并刺激投资和消费,促进文化媒体服务水平的提高。一位国际经济专家指出:“世界上最大的生意是体育。’旧益发展起来的体育产业,不但对体育运动员、体育事业、以及地区经济有利,对全球经济的发展都起到相当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中,体育产业已经占GDP的3%。同时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加大了一系列与其相关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力度,从而熨平世界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增强地区经济对世界性金融危机的抗干扰能力,调整各个经济部门协调发展。总之,随着社会对体育的利益需求的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发展,体育价值日益重要化、特殊化,而呈现相对独立性,为体育法的独立奠定了内在的价值基础。

    体育法正是基于社会对体育价值实现的需求产生的,而体育法是否具备独立部门法地位对于体育价值的实现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随着体育价值日益呈现出的多元化和复杂化发展的特征,体育法也必然需要作对应的协调和完善。以体育法的现状看,普遍存在的形式上的散乱、内容上的残缺和矛盾、相关法律机制的缺失以及法学研究的滞后,使体育法难以实现其应有的价值目标。所以,为了保障人们在体育活动中利益得到最大满足或者在受害后及时得到补偿以及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得以协调,则必须构建完备的、相对独立的体育法体系。因为,只有明确了体育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才能确保体育价值取向在体育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的统一贯彻,并为体育法学理论和实践确立相对独立的研究和发展方向,从而促使体育法形成具有内容上综合完备、结构上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
    总之,体育法内在价值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它与民法、行政法等现有法律部门各自迥然有异的法律精神与基本观念,也决定了其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特的存在价值与意义。
    通过以上法律部门划分传统理论和价值分析法的运用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体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定性以及内在的独特价值,体育法应该是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等等同一层次的、由宪法统领之下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基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现中部门法划分的现状,所以本文最后,我们还应当关注确立体育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冲突问题。笔者以为体育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是相对的。由于社会关系是一个社会中经济、政治等各方面关系的总和,有着十分复杂且互相交叉的多层次主体结构。所以现实社会中,几乎不存在只形成单一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活动,人们的同一种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抽象出多种不同的性质。因此,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各法律部门之间存在相互联系、衔接和配套关系。尤其在一个部门法中,不会仅仅存在一种调整方法,而是两种甚至两种以上调整方法的综合运用。例如,因违反行政法规而无效的合同既涉及民事主体间的关系,又涉及到民事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法院在处理时,既要考虑民事法律的适用,又要考虑行政法规的效力。又如,刑法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调整手段完全不同,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将它们联系在一起。同样,体育法与其他各部门法之间,在调整对象、手段及法规方面虽无清晰的权限划分边缘,但在调整对象和价值功能上却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是现有的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代替的。所以,不能因为体育法律事务,在一些方面受制于民商法、行政法等等,就否认体育法律部门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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