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绿色发展下的我国环境教育立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葛冉 时间:2014-08-21
  论文关键词绿色发展 环境教育立法 环保意识 
  论文摘要面对当前严峻的环境破环状况,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全球绿色新政”和“发展绿色经济”的倡议。各国政府目前不仅要采取积极的环保政策来控制环境的进一步破坏,同时,在恢复环境生态系统过程中提高社会中普遍成员的环保意识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积极开展环境教育,并以环境教育法制化予以保障,从而使全社会成员树立绿色意识,同时提高环保法律意识,在全社会中建立普遍的环保意识使绿色发展成为可能。 
   
  一、绿色发展的内涵 
  2002年,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发布了《2002中国人类发展报告:绿色发展,必选之路》,首次提出人口众多的中国应当选择“绿色发展”之路即“强调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统一协调”之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全球“绿色新政”的倡议,并于2009年4月公布了《全球绿色新政政策概要》,启动了“全球绿色新政及绿色经济计划”。2009年11月13日,在第二届“绿色经济与绿色责任”的中国绿色发展高层论坛上发布了《2009中国城市绿色发展报告》,会议对绿色发展的内涵做了具体的阐述:首先是生态环境响应,不能对自然系统结构与过程造成破坏,还要通过绿色的发展设计实现城市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其次是高效的资源利用效率;第三是城市居民可持续的消费行为;第四是城市生态环境良好、生态风险低,城市人与自然和谐;第五是人与人的和谐,城市社会平等不断进步。绿色发展是相对于传统“黑色”发展模式而言的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其核心目的都是为突破有限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制约,谋求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消耗的脱钩,实现发展与环境的双赢。①清华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认为:黑色发展是指高消费、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低附加值、低使用价值、低资源生产率的发展。胡锦涛主席在2009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的开幕式讲话中提出中国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研发和推广气候友好技术”。绿色发展,意味着从政策上鼓励发展绿色经济,在自然系统可自行恢复的限度内发展经济,以保护并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② 
  可见,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新政等都可以说都是绿色发展的应有之意。笔者认为“绿色发展”的要义在于“共赢”,即在现实中依靠技术进步来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污染排放率,将环境与发展从对立与冲突关系转向共赢关系,在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过程中实现经济的不断增长,最终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如今促进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走绿色发展之路,已成为世界发展的新模式。 
  二、绿色发展与环境教育立法的关系 
  (一)环境教育概述 
  1970年国际保护自然与自然资源联合会首次使用“环境教育”一词,并进行了定义:“所谓环境教育,是一个认识价值、弄清概念的过程,其目的是发展一定的技能和态度。对理解和鉴别人类、文化和生物物理环境之间内在关系来说,这些技术和态度是必要的手段。环境教育还促使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行为准则做出决策。”美国是第一个制定《环境教育法》的国家,在该法中阐述到:“环境教育是处理人与其周围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关系的教育过程,这种关系包括人口、保护、交通、技术和城市以及对整个人文环境的区域规划。”我国《大百科全书》认为:“环境教育是借助于教育手段使人们认识环境,了解环境问题,获得治理环境污染和防止新的环境问题产生的知识和技能,并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上树立正确的态度,以便通过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保护人类环境。”1975年国际环境教育会议上通过的《贝尔格莱德宪章:环境教育的全球纲领》指出,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必须以新的方式进行思考和行动,为此,环境教育的目的是要“促进全世界所有的人意识并且关注环境及其问题,并促使他们个人或群体具有解决当前问题、预防新问题的知识、技能、态度,并推动和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去。”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关注,20世纪90年代后,环境教育的内涵从“人与环境”逐渐转向“环境与发展”,使环境教育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内涵。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议程》,它强调通过环境教育和培训,增强人类的环境和发展意识,特别是环境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 
  笔者认为,虽然对环境教育的定义不统一,但环境教育究其本质而言,就是通过普及环保知识,树立正确的环境观,从而培养善待环境的态度,主动地、自觉地采取对环境友善的行为,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来保护人类环境。 
  (二)环境教育立法是普及公民环保意识的有效保障 
  环境危机的出现,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成员环境意识、环境责任等素质的缺乏,而要解决环境危机,归根结底只有靠全面提高人的环保意识才能实现。现实中单纯依靠个人去认识环境、提高环保意识从而建立起普遍的社会环保意识是不现实的,且仅靠个人的环保意识来宣传环保起到的影响力也是微弱的,很难达到普遍的环保认同感。笔者认为以上问题只有靠环境教育才能完成,上文已论述了环境教育是普及公民环保意识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我国当前环境教育落不到实处,实效性差。我国在学校环境教育中,经济欠发达地区推广率低,高等教育中重视环境专业的教育,轻视非环境专业中的教育,从事环境教育的师资队伍落后、教学方法落后。社会教育在我国的状况也不乐观,政府作为主要的宣传教育组织者对环保知识宣传活动非常不到位,完全是“流于形式,走过场”,群众主动性不高,对环保意识的理解往往是被动的,肤浅的,环境教育的效果不佳。 
  所以,环境教育必须要有各方面的支持以保障它的顺利开展,否则也只能起到表面宣传作用,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很难得到普及。进行环境教育立法,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环境教育的有序性和规范性,可以说环境教育立法是为环境教育服务的,它使环境教育有序健康地发展;环境教育发展了,在社会中普及环保意识的目的也即达到了。在环境教育过程中加强对绿色发展观的教育,使全社会成员具有绿色意识,同时提高环保法律意识,从而达到在全社会中形成普遍的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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