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原则与目标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丽平 时间:2014-08-21
  2.2 保证保险企业偿付能力 
  这是保险监管的核心,没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就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保险公司的发展,最终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尤其是在放松管制的大趋势下,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成为监管部门最后的“堡垒”。我国保险监管必须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监管的重要目标,多方面、多维度地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对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更大的风险。 
  2.3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我国保险市场由于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受保险公司发展模式同质化的影响,市场竞争行为的不规范性相当突出,要求保险监管将制定公平、透明的竞争规则,保证保险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以规范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作为重要的监管目标和任务,既要防止出现市场垄断,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促进保险业健康和谐发展。 
  2.4 保险监管的最终目的作为严格监管方式的实体方式,也称为许可监管方式,是指政府具有完善的保险监督管理规则,主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其是保险公司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的一种方式。实体监管方式的过程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保险业设立时的监管,保险主管机关依照法令规定核准其营业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包括新公司、合资公司、分公司的设立及其增设分支机构等所需建立的最低资本金、保证金等;第二阶段为保险业经营期间的监管,此阶段监管过程为实体监管的重心,采用实体监管的国家大都通过保险法、保险业管理法、外国保险业许可管理法等对保险经营过程予以规范,并对保险业作实体监督和检查;第三阶段为保险业破产的监管,即在保险公司经营失败时,对其破产和清算进行监管。 
  一般而言,实行实体方式的监管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的财政稳健和保险业的声誉,有利于规范和控制保险市场,建立有序的竞争秩序,但由于保险活动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保险市场发展缓慢,而实行松散监管则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加快保险市场的发展,它是成熟的保险市场所采用的监管方式。但有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扶持本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也采用了松散监管的方式,放松对保险机构诸多方面的限制,同时注意抓住偿付能力这一关键环节,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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