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为概念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4)人格行为论 人格行为论认为,行为是行为者人格的发现或者人格表现。(以行为者人格的主体的现实化的身体动静为刑法上的行为的学说)一方面,不可抗力、反射性举止等,不是人格的表现,因而不是行为;另一方面,思想与意识冲突虽然属于人的心理与精神领域的活动,但由于仅停留在内心,没有表现为外部举止,所以不是人格表现,因而不是行为。但是,人格行为论也存疑问。例如:根据人格行为论的观点,精神病人的杀人举止,也是其人格表现,因而是刑法上的行为。过失的不作为犯(忘却犯)是否人格表现,也存在疑问。而且,究竞什么是人格,刑法能否介入行为人的人格,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5)消极的行为概念 消极的行为概念的基本观点是,能够避免结果而没有避免的,就必须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人。根据这种观点,作为与不作为,都是因为没有避免结果的发生,所以,行为概念可以成为作为与不作为的上位概念。但是,这种消极的行为概念,没有使行为特定化;而且,消极的行为概念,并非说明什么是行为,而是讨论归责问题。
上述的各种学说都是曾经或者现存所流行的刑法中的行为的学说。
这些观点的提出和运用无不打上民族习惯、文化、传统的烙印。正如萨维尼认为的:”法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因此,我们应本若马克思哲学否定之否定原则,对这些行为学说,除其糟粕,汲其精华,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我们绝对不能照搬、照抄这些学说,应该立足本土资源,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为概念。
二、行为的定义与特征
如何给行为下定义,确实是一个难题。行为定义必须概括出行为的本质与构成因素,从而使没有必要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现象排除在行为概念之外,也使行为概念囊括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要做到这一点,有必要参考哲学及其他相关学科,给行为所下的定义,同时考虑刑法上行为的特色。不同学科给行为下了不同的定义,但都肯定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包括认识与意志)支配下的外部活动。刑法上的行为不是一般的行为,而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因此,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这一定义实际上是t述自然行为论、有意行为论和社会行为论的结合。据此,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首先,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消极活动与积极活动。这是行为的客观要素。由于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故思想破排除在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其次,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这是行为的主观要素。最后,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这是行为的实质要素。由于法益侵犯性是行为的实质要素,故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被排除在行为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