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行为理论的历史渊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因此,萨维尼并不是物权行为的“创造者”,而应是物权行为的“发现者”,更准确的说应是“阐释者”。那么,萨维尼是如何“阐释”出物权行为的呢?
二、萨维尼对物权行为(物权契约)的抽象
(一)萨维尼进行物权行为抽象的整体思路
第一步,萨维尼以意思表示为切入点,认为意思表示一致即构成契约,然后通过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及其所欲达到的私法效果进行分类,从而区分出物权和债权,并使物权意思独立于债权意思。那么,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显然是一个独立的物权意思——移转物之所有权的合意,从而使交付构成一项独立的物权契约,这样便抽象出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第二步,萨维尼通过对所有权移转中的动机错误的分析,指出原因(基础关系)错误属于动机错误,而动机错误不影响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从而抽象出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二)萨维尼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抽象
萨维尼在进行这一步的抽象时,主要是为了将债权意思与物权意思加以区分,并使之相互独立,而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则是从“正当原因”人手的。萨维尼在讲课时说道:“某人给予乞丐一枚金币时,从何处能找到其正当原因呢?这里存在的只是唯一的事实,即金币的交付,此外再无其他事实。在这里,无论契约还是其他别的东西都是没有先于交付而存在的,……当然也无任何债权关系,而只是事实上的交付使金币的所有权发生了移转。……受赠人即乞丐之所以成为金币的所有人,端的在于赠与人的意图,而不是别的原因,因而我们应当称之为正当原因的,是打算依交付而移转金币所有权的所有人的意图。……交付,就其性质而论,是一个真正的契约;正当原因,不折不扣地指的正是这个契约。但它不是债权契约,……而是物权契约,即物权法上的契约。”进而萨维尼在其著作《作为现代罗马法之一部的债权法》中对“正当原因”作了更明确的解释,“‘正当原因’的真正意义,不如说应当作这样的说明:交付,通常可以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而为之。例如,出租、寄存以及以物设定质权等,皆有之,但在这些场合,标的物所有权显然不发生移转。但在买卖、交换(互易)、赠与和消费借贷的场合,标的物一经交付,其所有权便发生移转。此两种情形中的交付的本质差异乃在于,于后一种场合,出卖人有打算移转所有权的意思;在前一种场合,则没有。因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交付,是依行为人双方的意思的合致而使所有权移转的,无该意思的合致,所有权便不发生移转。”
因此,萨维尼通过例举一个向乞丐施舍金币的例子,说明在此金币所有权的移转并无先期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也就谈不上有债权法上的意思。那么所谓的“正当原因”系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移转金币所有权达成的合意。此即物权契约。故而也就在将独立的物权意思与债权意思相区分的基础上,完成了表征独立物权意思的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抽象。
(三)萨维尼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抽象
萨维尼在进行这一步的抽象时,主要是为了说明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与基础关系(原因)彼此独立,并且明确提出基础关系(原因)的无效并不能引起所有权移转的无效,即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萨维尼从“意思表示错误”人手,萨氏在《当代罗马法体系》第3卷中指出:“错误出现或得以发生最主要、最广泛的场合,是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行为,尤其是债权契约的场合,此即债权契约和本质上仍属于契约的交付。在这里,错误——无论是事实上的错误,拟或是法律上的错误,无论是有过失的错误,拟或是无过失的错误,原则上皆无影响。基于错误的买卖是不能取消的买卖,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错,原则上不对行为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这一点,是从广阔无垠的不安定与恣意中拯救交易的唯一法宝。……基于错误而成立的契约,其本身并不当然无效,而且,纵依通常之诉和原状回复之诉,也不能使之无效。”在这里,萨维尼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作为物权行为的支付所引起的物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和基础关系(原因)的关系,也未提出后者的无效不能引起前者的无效这一观点,但是它却明确提出了交付如系因“错误”(如一方欲赠与,另一方误以为是消费借贷)而为时,交付之法律效果不受错误的影响。而这里的“错误”实质上是对基础关系(原因)当中意思表示的认识错误,从而完成了债权意思表示错误场合下的无因性抽象,其实质上就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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