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毕业生法律意识与其择业就业权益关系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朱军 谢芳 时间:2014-08-21
    (三)平等意识中所蕴涵的权利
    1.公平择业权。公平择业权就是公民在择业过程中不得因其民族、种族、性别、政见、信仰、身体原因、社会出身不同等原因而受到歧视,被排斥适用公平均等机会,或被取消、损害就业与职业机会,或违反待遇平等原则给予区别对待的权利。国家应尽快废除与宪法“平等权”和劳动法“平等就业权”相冲突的法规、规章和红头文件,从制度上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择业权。
    2.自由择业权。自由择业权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职业,包括自由选择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在哪一类或哪一个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劳动等权利。
    3.择业知情权。择业知情权是指被征集信息的劳动者对所征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加工的产品,及其征集信息者的信息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为保护劳动者知情权的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国家还应要求用人单位将以上内容以书面形式写在劳动合同中,以保证劳动者的实体本又益。
    4,民主管理与组织参加工会权。民主管理权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范围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审议单位的重大决策,监督单位管理者,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组织参加工会权是指劳动者有自由组织与参加工会,保障自己经济权利、劳动社会权益的自由。是否承认集会、结社自由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就在于劳动者组织与参加工会的权利。
    (四)法制意识中所蕴涵的权利
    1.劳动争议救济权。劳动争议救济权是指劳动者与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情况,提请处理,或者依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程序,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劳动争议处理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它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劳动关系法律化,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
    2.劳动合同倾斜保护。劳动合同倾斜保护是指在劳动关系建立过程中,毕业生享有《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权利。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相适应的行政法规的进一步出台,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及时,劳动合同到期既不续签也不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订立如无保障条款、生死条款等不平等条款,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试用期长、合同期短、内容不规范、同工不同酬,以及利用毕业生在求职中所处的弱势地位,签订“霸王合同”,故意以各种形式躲避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规定的义务,侵害劳动者应得利益的情形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舆论的谴责和劳动者的有力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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