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交警执法时应遵守的原则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段争光 时间:2014-08-21
       从更高的层次来讲,高速交警的执法权力来自于法律,代表着人民大众的基本利益,行使着法律赋予的各种维护人民利益的各种权力。正因为高速交警的各种权力来自于法律,所以其权力必须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行使任何权力的同时,首先就要满足这个条件,一旦违反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就要付出相应的责任。
        2  执法时应遵循比例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主要是指作为执法主体来讲,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执行具体的行为达到执法要求和维护当事人的各种利益,如果在实现这些功能的时候,出现了侵害当事人的权益时,应把这种危害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让维护和侵害达到一定的比例,成为适当的平衡。比例性原则是一种法律中具有强加意思的规定,是以维护人民的权利为基本要求的制度。比例性原则最早出现在德国,具有非常广泛的定义,高速交警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很多。主要是高速交警作为人民警察职责的最低限度是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在具体执法行为时,具体保护的东西和侵害的利益要适当,体现一定的比例性。
        在执法权的具体实现过程中,广义上的比例性原则主要体现为适应性、必要性、平衡性等特点。适应性是说在高速交警执法时,要采用与工作相适应的方法来实现其目的。必要性是说高速交警在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要有选择的使用最有效、侵害公众利益最少的方法来实现具体行为的目的。平衡性是说高速交警在具体执法时,对人民大众的利益侵害的程度,要适当相称。      
        比例性原则对制约高速交警执法的行为方面有很大帮助,它能有效制约高速交警执法权的自由裁量程度,更能合理限制高速交警日益扩大的各种公权力。因此,只有明确这一要求,工作中才能有的放矢,既能有效维护高速公路的良好秩序,同时在出现侵害当事人具体权利时又可保证最小限度。
        3  执法时应遵循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主要指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国家和人民大众之间的关系法律上是平等的,地位显现上是平等的,是不能存在歧视行为的,这是所有民主国家的主要特征之一。在现代法治民主国家里,权力是国家的,也是全体人民大众的。所有的人民大众在本国内都应该享受到这种权力,每个人民大众的地位应该和其他人是相同的、平等的。因此,对于高速交警而言,在执法行为中,要依靠法律给予的权力,依靠人民赋予的各种权力,去维护人民的利益。在我国宪法中,一直严格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说,无论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地对待,在法律范围内行为。具体工作中,高速交警在处理同一违法行为时,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要同样对待,平等对待。不能出现任何形式的歧视态度和各种具体行为。
        4  执法时应遵循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主要起源是在英国,英国国内法中 “自然正义法则”就是最早的程序性要求的体现。高速交警的具体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更要遵守各种严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去行使权力,才能保证具体行为合法,才能保证行为的有效性。程序性原则是对高速交警执法权的一种主要限制。程序性原则已体现在警务工作中的各个方面,使高速交警执法行为出现了显著的正当程序性特点。
        进入新时期后,公安部于2003年8月26日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使公安工作进入了新时期,这和1998年5月14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同时构成了办案的三大程序规范,从而更加完善了公安执法的程序,也成为约束高速交警执法的主要规范。许多适合高速交警工作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更深层次地表明在涉及到公权力方面的法律更加完善,从过去单一的把实体法作为主要方面,转变为把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样重要对待。这从总体上提高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速度,是我国融入国际法治化环境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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