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对魔术的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钱璐 张建康 时间:2014-08-21
   3.令卜接权。魔术作为作品,当然可以被外在所表现,而当其被表演时,则会与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发生关系。首先看表演者权,即表演者基于著作权法第37条所享有的一系列人身及财产权利。若魔术作品的作者授权第三人表演该魔术,那么该表演者即享有表演者权。但实际上,魔术的作者通常就是魔术的表演者,而且基于魔术通过神秘而博取大众眼球的性质,魔术的作者通常不会将该作品授权于他人表演,但也不排除例外情况。其次是录像制品者权,对于首次录制魔术表演的人,其享有录像制品者权。如刘谦在央视春晚的魔术,如果他是首次向公众演出,那么中央电视台便享有录像制品者权及广播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据此,广播电视台卫视,播放制作魔术节目,享有广播权。
    二、基于魔术道具而享有的权利
    1.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若产品或方法符合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申请专利。具体到魔术道具,即专利人享有魔术道具生产、销售和魔术表演的独占权。但魔术的生命在于其神秘性,与专利法要求的公开性相去甚远,因此,专利保护不是最佳选项。
    2.商业秘密。魔术道具隐藏的玄机具有秘密性,完全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寻求法律保护。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魔术师可以禁止他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也可以禁止他人披露和使用,但是魔术师不能以商业秘密的拥有者自居,禁止他人独自研发出具有相同玄机的魔术道具。
    三、魔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不明确具体。我国将魔术纳人到杂技作品的范畴予以保护,但杂技本身是没有秘密可言的,相反还鼓励其他同行对其中的高难技巧动作进行模仿,但对于魔术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未明确作具体的规定。
    2.魔术作品与魔术的思想之间很难分离。不同于文字作品,同一种思想可以由不同形式的语言及描写所表现,魔术作品的神秘就在于其思想的巧妙,同一种魔术思想,其表现形式相对局限,即使在表现形式上略有差异,也大同小异,从而造成很多情况下一个魔术师认为其他人剿窃自己的魔术。
    3.侵权行为认定难。魔术是自己独创还是抄袭,认定、举证皆困难。魔术手法的传递大都依靠工具或者魔术师之间的业内交流,因此,除非对方举证,否则很难证明该魔术师的魔术是自己钻研出的成果,还是传道授业的结果。对于前者,具备独创性,也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对于后者,则属抄袭,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但通常情况下,权利人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