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化趋势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在现有TRIPS协议框架下,我国如何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利益?笔者提出如下法律对策:
(一)尽快制定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细则
从我国目前有关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立法现状来看,虽然有关法律对此问题有所涉及,如《著作权法》第1条和第2条第4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合同法》第329条以及《民法通则》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为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偏重于原则,较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人充分利用对其有利的知识产权制度限制竞争,抑制我国民族工业发展的行为,我们无法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提出合理的质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制度缺陷。
权利的正当性决定着它具有先天的受限制性,权利的本身就包含了受限制的含义,不受限制的权利不具有正当性,也不能称其为权利(或许可以称之为特权)。任何一项有关权利的制度应该是对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与对权利的限制的结合。我国应将TRIPS协议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所体现的平衡精神充分运用至国内立法,不仅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国际接轨,同时在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上也应尽快同国际接轨,这也是在国内平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必要举措。总的来说,无论是现实的需求还是与国际接轨的趋势都在呼唤着对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行制约的法律细则早日出台。
(二)加强立法保护,扭转我国在知识产权利益上的弱势地位
我国对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来看,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且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规章,适应面和强制性都有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没有从根本上起到保护作用,使得中国目前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方面的法律制度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国在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加强保护,另一方面,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呼应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深入研究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特征,制定切实对路、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在国内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着力完善传统文化与遗传资源的保护,再通过国际谈判,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力量,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立法措施渗入到国际公约中去,这对于改变发展中国家在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中的弱势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三)提高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其知识产权法治观念
中国自主知识产权与发达国家在数量和质量方面体现出的巨大差距,不仅与我国科技、经济创新能力弱有关,还有认识上的原因,即企业和个人普遍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有关数据表明,我国已有250多个商标被澳大利亚商人抢注,200多个商标被Et本商人抢注。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实力的竞争,是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我们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权,就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中国与国际接轨不仅仅是制度上将国际公约国内化,而且还应伴随着更深层次的现代知识产权法治观念的国内化。只有大多数民众对移植法有了认同感,知识产权制度才能在我国生根并获得普遍遵守,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