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法律思维方式的局限及成因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中国是个人情社会,“法不外乎人情”,就是说,法应该建立在人情之上,一旦法律与人情发生冲突,就应该先考虑人情。法因人情、情大于法是中国人对“情”与“法”关系的基本思考。我们常常说“情、理、法”,这就是法律思维表现为“情大于理,情大于法”的伦理倾向。不知晓人情比不知晓国法更糟糕,有时候人情要比国法更具权威。人们对有些执法者办人情案、办关系案感到司空见惯、“情由可原”,这体现了法律思维中的非理性特征: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情”才是更具普遍意义的原则。
传统社会是建立在宗法血缘基础之上的,彬彬有礼、温文尔雅的人格形象在传统社会的血缘、亲缘、地缘关系乃至现代社会的业缘关系延续着。企图通过伦理道德以外的包括法律手段去协调人际关系的尝试于内于外都有很大的阻力,期待违法者依靠自身的道德内心信念的反思和悔悟。“和为贵”的和谐思想造就了中华民族隐忍坚毅、厚德载物的传统美德,但另一方面,在成员中造成了“厌诉”、“耻讼”的心态,使人们视诉讼为不祥,能不诉就不诉,不愿撕去人情的面纱使双方尴尬面对。吃亏是福、退一步海阔天空的观点占据了思维的空间。
现代化进程根植于传统的土壤。但传统思维框架内不可能生成现代法治社会,因为法律思维首先要服从规则而不是首先听命于情感。
四、受传统政治文化影响导致的“权大于法”的思维干扰
在我国,法律的权威相对于权力而言远远没有形成。立法机关的作用被边缘化,人大的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地位在民众话语中表达为“退休养老的地方”,诉讼成本高、执行难等问题使人们对于有理也难进的法院望而却步,司法腐败守不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相反,封建皇权至上,宗法、特权观念、专制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产物,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权力本位、官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权力和法律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法律是政治的附属物。某些案件因“压力大”办不下去的时候,我们看到权力对法律的干预。涉及到官员的法律责任,“问责制”被人们理解成“一个概念而已”。“权大于法”、“法即义务”观念一方面导致权力寻租,另一方面导致了公众对自身权利的淡视。例如宪法权利:为什么我们社会管理成本这么高,纳税人不过问;对于没有给自己造成巨大冤情的腐败,很少人会去理睬。漠视权利就是公众法律思维的重大缺陷,权力崇拜就造成公众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也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赖了。除此,传统政治文化还干扰着我们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如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就是个长期争论的问题。长期以来重政策,轻法律是主要倾向。用政策替代法律的屡屡现象更弱化了“法律至上”的思维走向。
可见,转变政府职能,摆正政府角色,破解权力崇拜意识,是形成公众法律思维的关键。
值得欣喜的是:兼具公民教育和意识形态教育功能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法理部分用了一页的篇幅提及了法律思维方式及其四要素: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与以往的法律教材只注重法律知识的堆砌相比有了根本的区别。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今天,该教材在培育公众法律思维的重大作用毋庸置疑。任课教师的也因此有了不可推卸的责任:从职业法律思维中厘清适合大学生认识水平的思维模式,克服当前法律思维方式的局限和障碍,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实践,以引领社会公众法律思维水平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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