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补偿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翠霄 时间:2014-08-21
  (4)为了更有效地保障伤残军人的权益,学者们针对在税费改革以后,农业税正税中没有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本应重点保障的优待金无法落实的情况,提出应将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纳入税收和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统筹使用的建议;建议将伤残等级由过去的四等六级调整为按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使伤残等级与劳动部门工伤评残等级和国际惯例相一致;建议不再对伤残军人作“在职”和“在乡”的区分,以体现国家对革命功臣褒扬政策的平衡性。
  2.应尽快设立因暴力行为致损害的补偿制度。近年来,见义勇为的报道频频出现于报端。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对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弘扬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制不健全,因此造成“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惨局面。例如,在北京,从1992年到1997年的五年中,共评选出126名“见义勇为好市民”,其中近半数有不同程度的负伤致残。他们面临着工作、生活、医疗等各方面的困难。已有近百人次上访,寻求帮助,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得他们的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11]目前,大部分地区虽然制定了地方性的“见义勇为褒扬条例”,但是在实施中还有例如补偿金不能到位等许多问题。在德国,立法将因暴力行为致损害与因战争和服兵役而致伤亡的情况一样对待,认为这两种情况都属于为社会作出了特殊贡献,社会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应当为他们提供供养。[12]这种立法思想和立法实践应该为我们所采纳,我国应尽快建立因暴力行为致损害的社会补偿制度。
  3.应将优抚安置制度更名为社会补偿制度。如上所述,50年来,由于情势的发展,必须对现行的社会优抚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与此相应,社会优抚制度也将因其内容的增加,而应更名为社会补偿制度。这不仅能体现法规名称下所涵盖的内容,而且也与国际上的同类制度接轨,便于开展学术交流和探讨。

 
 
 
注释:
[1] 聂和兴 张东江主编:《中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解放军出版社2000年版,第396页。
  [2] 同上。
  [3] 时正新主编:《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2001)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4] 同上。
  [5] 同上。
  [6] 同上,第196页。
  [7] 同上。
  [8] 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9] 同上。
  [10] 聂和兴 张东江主编:《中国军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解放军出版社2000年版,第397-398页。
  [11] 参见《愿见义勇为蔚然成风》,载《中国社会报》1997年5月8日。
  [12] [德]彼得·特伦克-欣特贝格尔:《残疾人法》,刘翠霄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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