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两种司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郑戈 时间:2014-08-21
  相比之下,香港的法院在很多时候显得有些不顾大局,颇有“实现正义,哪怕天塌下来”的因“小”失“大”精神。早在回归之初,便有吴嘉玲案等一系列居留权案的判决,其后果可能是100余万大陆居民骤然涌入香港。多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及时释法,方才力挽狂澜。2005年,又发生了67岁贫困老太太卢少兰申请司法审查阻止领汇上市的事件,导致市值千亿港元的上市案被耽搁半年有余。
  香港司法秉持普通法传统和法治原则,往往拒绝考虑判决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力图坚持个案中的正义实现,从而以坚实的个案之砖构筑起屹立不倒的法治大厦。
  在三鹿奶粉案中,仅仅以恒天然公司派出的进入三鹿集团董事会的三位董事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并及时通知中国消费者为由,恐怕很难说服香港司法机关去“刺破公司的面纱”
  普通法法域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原则来确定股东是否当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责任。按照香港《公司条例》和相关判例法,法院只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才会“刺破公司的面纱”。
  因此,就三鹿奶粉受害者诉恒天然一案而言,最终的裁判结果不见得会对原告有利。但香港司法机构受理此案,并依法作出裁判,会因其形式合法性而赢得正当性。至少,当事人不会去责怪体制或政府。
  在社会利益和价值都呈现出多元化特征的当代中国社会,硬要将某种结果强加给已经受到伤害的公民,而不通过公开、透明和公正的程序来解决问题,恐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法谚有云:不仅要实现正义,还要让人们看到正义被实现。这个“看到”的过程,便是不偏不倚地司法程序展开的过程。要真正实现法治与社会和谐,除了通过财富再分配来实现实体正义,对法律形式和程序的重视也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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