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维和行动态度的变化及原因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尽管中国已经成为联合国行动的积极支持者和参与者,中国对联合国的维和行动仍然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当事国同意,非自卫不使用武力,保持中立。中国认为,这三项原则仍然是联合国开展维和行动的基本共识。凡是达到上述条件的,中国就给予支持。例如,1999年向印度尼西亚派遣“联合国特派团”,2004年向海地派驻“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使相关领土的法律和主权的过渡政府),都得到了当事国政府的默许,这也是中国投赞成票的先决条件。
另一方面,中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条在对当事国的国内冲突是否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作出判断时,非常重视地区组织的判断。这里可以举出三个例子:一个是2007年,中国对安理会关于缅甸的决议草案行使了否决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东盟不支持这一决议,而且中国和东盟都不认为缅甸已经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2008年7月,中国和俄罗斯否决安理会制裁津巴布韦的决议草案,也是考虑到非盟反对制裁,因为非盟国家并不认为津巴布韦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第三个例子是关于苏丹的。在非盟批准对达尔富尔的维和后,出于对非洲国家立场的尊重,中国支持了在塞拉利昂成立制裁委员会。授权向苏丹派遣一支非盟—联合国技术评估联合特派团,也是由于非盟的政治支持,并且考虑到这份决议草案是安理会中所有三个非洲国家共同发起的。
尽管“第二代”的或“多方位”的维和行动实际上介入了当事国的国内事务,因为组织和监督选举、协助宪法或司法改革的执行、重组和改革安全部门等,都已经属于一个战乱国家在战后的国家建设(State Building)工作,而且这些工作是有取向性的,即是带有民主取向的国家重建,但中国的立场是,只要当事国接受联合国的“多方位”维和行动,中国支持它的前提条件就得到了满足。
从原则上讲,中国对没有得到当事国同意的联合国强制实现和平,持很大的保留态度。强制实现和平是指当安理会确定存在着对和平与安全的威胁时,实施一系列强制性措施,包括使用武力等,恢复和平与稳定。在适当的情况下,安理会可以授权地区组织或国家强制实现和平。例如1990年代初,安理会派遣执行部队(IFOR)和稳定部队(SFOR)在波斯尼亚开展的维和行动,以及在1992年索马里进行的强制实现和平行动。不过,虽然中国反对强制实现和平,不赞成海湾战争,但它并没有对安理会第678号决议投反对票,而是投了可以使该决议得到通过的弃权票,从而使美国等国家得以获得安理会的授权,在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和平与稳定”。这表明中国对原则的执行并不是僵化的。
关于三项原则中的第二条:在维和行动中,只有在自卫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武力,中国坚持的理由是:使用武力将增加达成最终解决方案的难度,弊大于利。基于这一理由,中国在2000年以前,曾经对安理会的7项决议投了弃权票。但是,据分析,在1992年-1996年中国投票赞成的其他9项安理会决议中,中国所解释的赞成理由是:“获得了相关方的同意”,“应东道国请求”,“情况较为特殊”,“这是人道主义救援”。这就是说,东道国或相关方的同意,以及人道主义援助都可以构成对“只有在自卫情况下方可使用武力”的例外。
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是中国始终不渝地坚持的原则,这是因为中国仍然担心维和行动会被某些大国或国家集团利用来达到自己的战略意图或实际利益。虽然中国也看重国际社会的人道主义担忧,但是权衡利弊,它仍然认为置联合国安理会于不顾,擅自进行的“维和行动”所带来的弊端大于益处,为此,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的军事行动,要求通过谈判和平解决科索沃问题,支持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并主张任何解决方案应充分听取和尊重南联盟的意见。
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态度的变化还表现在,中国政府已经接受了一个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关的概念——“预防性外交”。2009年8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杜尚别宣言,称本组织成员国重申,将推动开展预防性外交,将其作为有效解决安全与发展问题的重要手段,加强联合国在预防危机方面的关键作用。2009年7月23日,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在出席东盟地区论坛外长会议时说,东盟地区论坛应将“应对恐怖主义、跨国犯罪、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海上安全等非传统安全挑战作为预防性外交的主要内涵,”,将平等对话、协商合作、互利共赢等理念,立足于地区实际需求,有效推进预防性外交。”
中国也正在认真考虑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关的另一个新概念——“保护的责任”,认为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对这个概念仅作了非常谨慎的描述。中国政府对这个概念提出的初步看法是:1、各国政府负有保护本国公民的首要责任,国际社会可以提供协助,但保护其民众归根结底还要靠有关国家政府。这与主权原则是一致的。因此,“保护的责任”的履行不应违背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2、“保护的责任”概念只适用于种族灭绝、战争罪、种族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等四种国际罪行。各国均不应对该概念作扩大或任意解释,以避免滥用。有关行动仍须尊重当事国政府和所在地区组织的意见,坚持在联合国框架下处理,并用尽一切和平手段。3、当发生上述四大类危机且需要联合国做出反应时,安理会应将“保护的责任”放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大框架内一并考虑。 4、在联合国以及区域组织范围内,应将正常的人道主义援助与履行“保护的责任”时的国际援助相区别,以保持人道主义援助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上述对中国立场的表述,反映了中国外交政策中不干涉他国内政的根本原则。中国领导人认为,尽管世界发生了复杂深刻的变化,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地位没有改变,尊重各国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能动摇。中国对主权的敏感性来自于作为一个第三世界国家,中国曾经历过受西方大国侵略和压迫的历史。主权概念并不是产生于中国的本土,而是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从西方列强学习来的。在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被迫接受了近代历史上一系列对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深受丧失国家主权的屈辱和痛苦。于是,从西方传入的主权概念被中国人民当作了反对西方列强分裂和侵略的武器。在接下来的100年中,争得独立、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始终是中国人民奋斗的目标,直到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采用日益积极的态度的动因是:1、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威胁:经济和社会威胁,包括贫困、传染病及环境污染;国家间冲突;国内冲突,包括内战、种族灭绝和大规模暴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恐怖主义;跨国的有组织犯罪等,这些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单独有效应对的,这就使得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各国合作成为必要。2、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可以在国际上为中国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也是对“中国威胁论”的有力驳斥。3、国际和平与稳定可以使中国获得有利于本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外部环境,中国应对此作出贡献。4、当中国的对外经济合作和贸易不断扩展、中国与其他国家的人员交往增多时,中国需要更好地在海外保护中国人的安全,维护中国海外公司的安全和发展环境,保障中国的能源来源和海上运输通道的畅通。 5、在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时,中国军队可以在与来自其他国家的维和部队的配合中,学习先进的科技知识和管理长处,提高部队的应对能力、防暴能力、紧急情况指挥系统协作能力以及在国内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的能力。中国军队认识到,“积极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是适应全球军事变革需要、提升军队素质建设的重要渠道。”
上述这些推动力将来只会有所加强,因此可以预料,它们还会不断推动中国更积极有效地支持和参与联合国的维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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