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与发展中的作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尹士海 时间:2014-08-21
  摘要本文首先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现状着手,根据客观实际提出了两个命题,并对之分别论证:一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进行重新界定,提出应该明确的将“行政规章、司法解释”全部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范畴;二是宪法要在“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废除法律、法律清理”等“法律体系建构与发展”中的各个环节发挥其“立法指引”、“系统规范”、“责任追究”等三个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 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 
   
  一、问题的提出 
  “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如期实现这一目标,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今年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今年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刚刚闭幕不久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的一段话。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截至2009年12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32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8800余件。但是,不容否认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不清,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均未纳入;二是宪法尚未完全发挥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再界定 
  (一)若干文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涵”的表述 
  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2月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开发行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有如下表述:“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主要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吴邦国委员长《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谈到“法律清理”时指出:“按照常委会工作部署,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方面,对现有法律进行全面梳理。”在谈到“继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时指出:“要依法做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制定的司法解释逐件审查研究,并督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05年以前制定的司法解释进行集中清理。” 
  显然,上述三个文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体内涵”方面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冲突。《立法法》已将“政府规章”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以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却未将两者纳入自己的讨论范围。《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已将“两高”制定的司法解释放在“法律体系”部分予以讨论。但是《立法法》、《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对此不太认同。 
  (二)从实用主义角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涵”再界定 
  1.“政府规章”应明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范围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在我国,国务院各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可以依法制定规章。截至2009年8月底,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万余件。 
  无需赘言,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具体应用性和操作性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方方面面,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运用频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政府规章完全具有法律要求的所有要件,并且事实上发挥着法律的作用。综上,无论从法律规定角度讲,还是从法律运用实际效果角度讲,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都应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司法解释”应明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涵范围 
  按照传统观念,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不纳入法律体系。但是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一样,完全具有法律要求的所有要件。并且从实证的角度讲,法院、检察院在实际办案中引用司法解释的频次甚至高于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有时候还是立法的前奏,譬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2001年发布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被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大部分吸收。 
  事实上,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涵”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和发展。从2000年的《立法法》到2008年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再到2010年的《人大常委会报告》,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国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解读已冲破以往理论的束缚,而是更多的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探讨问题。 
  综上所述,政府规章、司法解释都游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外,这种现状不仅不符合中国实际,并且不利于法律体系自身“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要求。 
  三、发挥宪法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的问题,具体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民生等领域立法不足;(2)法律过时、相互冲突问题突出,亟需系统清理;(3)违宪责任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对症下药,笔者认为,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与发展”中应该起到以下几点作用:(1)立法指引作用;(2)系统规范作用;(3)责任追究作用。具体阐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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