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与发展中的作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宪法的两大机能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国家机构的行为合法。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也要围绕这两个方面来开展。只要哪个部分的公民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就说明哪个环节还存在立法缺失。因此,从这一角度讲,宪法就像一座灯塔,指引着立法的方向。
譬如,宪法规定了公民在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在民生领域享有广泛的权利。要实现宪法所要求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目标,就要加强民生领域的立法。通过立法,将公民的宪法权利落到实处。
(二)系统规范——有机整合、协调统一
宪法存在的价值之一就是要为整个法律体系提供一个完善的系统和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司法解释都要按照宪法的规定各司其职。理想状态下,法律之间不会出现问题。但是,目前,法律体系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打架问题”,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二是同位阶的法律互相矛盾的问题;三是法律过时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就必须做好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具体对策如下:
1.严格执行法律位阶制度
只有严格执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无效的法律位阶制度,才能真正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如果听任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司法解释违反宪法法律,自行其道,那么也就没有法制可言。
2.完善共同上级协调解决制度
同位阶法律法规互相打架的,造成执法、司法、守法无所适从,这一问题更为棘手。遇到此种问题,必须完善共同上级协调解决制度。譬如,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不一,那就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协调解决此事。
3.完善废止机制
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许多计划经济时代制定的法律法规早已不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些法律法规一直没有废止。这对法律适用造成不小的障碍,有害于法治的尊严。所以,今后要完善过时法律法规废止机制。新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后,要明确宣布原法律废止。《合同法》第428条明文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这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三)责任追究——最后的阀门
笔者在本文中数次提到违宪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笔者主张动辄启动违宪审查机制。美国最高法院每年宣布违宪的案例屈指可数,许多违宪审查的请求均被最高法院拒绝。法国宪法法院每年的违宪判决也没有多少。我国台湾地区的大法官解释制度运行数年来,至今也才将近600号。因此,笔者认为,宪法作为最高法,不能像《合同法》一样深入民间,否则,一旦违宪审查被滥用,它将失去自身的价值。
有些同志可能会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立法工作日渐科学、透明,应该不会出现违宪的事情,规定违宪审查制度没有必要。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事实上,只有完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有效解决立法不作为和立法乱作为的问题。宪法是法律,法律必须要有自己的法律保障机制,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条款。即使它一次也没有用过,但是它的存在就是一种威慑;从另一角度讲,也是一种鞭策和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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