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良知与司法公正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三、司法良知与司法官员人格发展完善
当法律赋予司法官员司法职权时,按司法良知行事就成为与这一地位相联系的紧密要求。因此,司法良知是司法官员最为珍贵的品质,培养司法良知就是完善司法官员人格的最大修身功夫。
司法良知的形成取决于司法官员所受的社会教育和自我教育,取决于个人的性格和气质、个人的生活体验等复杂因素,而根本上还是取决于个体对道德主体性的弘扬。在司法活动中,司法官员自觉意识到自身肩负的职责,并努力以适当的法律方法解决争端,实现公正,从而培育其司法良知并展现职业人格魅力。同时,随着司法实践的开展,司法官员对司法公正理解的深入,司法良知还会向更高的层次发展,由最初进入法律行业时追求正义的朴素激情,演进为对追求司法公正自觉的道德责任。司法良知的发达程度、渗透程度和效果程度也就成为衡量司法官员主体自觉性程度的重要尺度,成为衡量其职业道德意识成熟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司法官员越是具有完善的职业人格,其司法良知发达程度也就越高。
司法良知一旦形成,又进一步按照一个较高道德标准自觉地塑造法官自我认知。通过持续促使司法官员思考和认识何为司法公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以及如何避免不公正等职业伦理问题,司法良知从内心深处为司法官员提供成为公正的司法官员的样本,激发其趋向司法公正的道德责任感。司法良知承担了对司法官员司法活动的指引、监督和评价作用。在行为之前,司法良知对司法官员行为动机的选择起鼓励或禁止作用;在司法过程中,司法良知对司法官员司法活动起监督作用;在行为之后,司法良知对司法活动的后果起评价作用。通过与自身司法良知的持续对话,司法官员省察自身作为是否合于职业操守,并压制其本能的欲望冲突,从而导向职业人格的完满。
培养司法良知与司法官员人格发展完善就是这样一个相得益彰的过程:司法良知源自司法官员职业人格的型塑,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司法官员职业人格的发展完善,司法官职业人格的发展完善又推动司法良知提升到更高层面。如此,每次司法行为,都是对司法官员司法良知的考验,同时也是司法官员人格的一次淬炼,这一过程永无止境。
注释:
司法官员是一个概括的称呼,按我国宪法规定,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因此,司法官员包括法官和检察官。但由于审判权的司法属性更为明显,行文中更多将从法官的司法良知角度出发进行讨论,但其中一些结论对检察官无疑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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