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舆论与法官的前见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表面上看,这种间接影响下法官前见的受影响方式与直接影响的情况下并无太大不同。但实际上,这种间接影响情况下法官前见受影响的程度更大且更加被动,法官对自己前见合理性及客观性的控制更加困难并且所引发的裁判后果也更加复杂。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就在于媒体及公众舆论已影响了立法且我国法制又要求法官裁判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依拉伦茨教授之见,法律家的前见应“及于各种社会脉络,包括各种利益情境及法规范指涉之生活关系的结构。”质言之,法律家,当然包括法官在了解某法规范所规整的社会生活关系时,其前见除包括对该规范的认识外,也应包括对该社会生活关系所涉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社会公益及一般广大民众的真实意图的把握。
这种间接影响同样可分为两种形式且会产生两种不同后果。首先,法官可能会随媒体舆论改变其前见。由于法官不同于一般民众而是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律人,这种情况较少发生。但正如上文所述,法官前见包含了对社会生活方式及生活关系的结构的把握,因此,当强大的舆论尤其是媒体引发的公众狂热的社会舆论压力改变了立法走向时,有些法官很可能会对此种假象所迷惑,误认为社会上一般价值观念已发生改变从而也“响应”社会发展而改变了自己的前见。当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改变前见时,其依变化的前见所为之裁判会符合裁判应受法律拘束的要求(前提是社会舆论已经对立法造成了影响),但却会与社会民众的真实需求及真实价值观相偏离而违背民众的合理法律需求及对法律保护的合理预期。号称“新交法第一案”的“奥拓”案发生后法官依法判决车主应支付巨额赔偿金反而引发了公众对肇事车主的同情乃至反对法官裁判的情况即揭示了这种背离。第二种情况则是法官会形成客观、正确且真实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的前见。法官的前见虽然涉及法官个人的主观因素,但由于前见的“历史给定”性,其形成也会关涉很多客观因素。
在这种会使法官处于被动的两难困境的间接影响的情境中,寻求问题的根本解决有时并不取决于法官素养而更在于提高立法技术。
四、媒体舆论对前见的正面及负面作用
由上所述可知,媒体舆论对法官之前见的形成、改变及运用有着十分大的影响。在当今社会,媒体舆论对形成正确、客观、合理的法官前见既有正面也有负面作用。
1.正面作用。依伽达默尔之见,前见形成后并非固定不变,其会随社会发展变化向前发展。这点对法官尤为重要。法官的裁判有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安定的作用,其裁判应符合实质正义。而若要裁判符合正义及民众的合理期待,其在为裁判过程中进行理解和解释之基础的前见就必须客观、正确、合理。质言之,其前见至少能把握真实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正确反映社会生活关系结构和一般民众的合理需要。当今社会瞬息万变,待规整的缺乏法律素材的生活关系层出不穷,社会的价值取向尤其是对待某个特定新领域的价值观念并非一成不变,对此法官应及时把握,并顺应社会发展及时修正其前见。但法院及法官的精力、财力有限,不可能经常进行大规模调研。因此,极易与社会尤其是某个特定群体的价值观念产生认知距离,此点对非基层的人民法院尤为明显。此时,可以做到反映民意、正确体现社会尤其是某个特定群体价值取向的媒体舆论,就会成为法官汲取信息使其前见与社会同步发展的最重要的渠道之一。
2.负面作用。在承认媒体舆论对法官形成、修正其前见的正面作用以外,也必须警惕其负面作用——媒体情绪化及公众狂热。正如前文所述,媒体有其自身的特点,如追求轰动效应等。因此,其在处理本应严谨、理性对待的法律事件时难免有时会出现情绪化,甚至使用情绪化、不严谨的报道对公众产生有意无意间的误导,进而引发公众狂热。而虽然法官具有法律专业素养,但其也为社会中之人,也有其主观性,在面对狂热的媒体及公众舆论时,尤其当舆论热度能持续较长时间时,法官难免会(自觉、不自觉地或迫于某种压力)对社会发展的真实走向产生假象认识从而对其前见的形成及修正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形成偏见。
五、结语
诚如本文开头所述,前见本就是一个争议颇多的概念,其不仅涉及诸多因素,对其也存在着众多不同的见解。本文仅就媒体舆论对法官前见的形成、修正及运用的影响这一角度尝试做一点粗浅的分析,并希望这样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对媒体宣传与司法之间的影响和对媒体的适当监管等问题的重视。
注释:
鲁强.试论法律诠释学中的“先见”理论.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中国期刊网.另注:鉴于本文篇幅有限及目前翻译与使用的混乱状况,在文中暂不对前见与先见做细致划分,暂借用鲁强先生对前见的解析对本文中的前见作为初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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