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秩序下的人本法律观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关键词和谐 以人为本 法律观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末我国法治重在借鉴,无论从法学理论还是法律条文和司法体制,都重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法治理念与制度;在本世纪初,以“孙志刚案”为转折点,中国的公众开始测试法律,激活权利。民众开始成为法治进程的主角,不再被动接受曾以为是异己的外在约束,他们主动地参与,以前所未有的热情回应规则的设计与运行,特别是对许多个案的舆论参与,都体现了他们积极领会、体悟“重视自身价值和关怀自身生活”的人文价值融入规范的意义所在;他们广泛地动员,让一个个具体诉讼因深入的讨论而家喻户晓,引导诸多个案的微薄力量汇集成推动法治进步的巨大潮涌。法律因此不再高高在上、冷漠无情,而是伸手可触的正义之所在,利益之所属,自由之所依。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法治既是现实的又是务实的,贴近生活,反映世俗,法律观也因此完备了人文品质。在笔者看来,对人主体性和主导性的承认和尊重,构成了人本法律观的基本维度,也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了扎实的人文基础。
一、人主体性的发挥
人的主体性,是人基于对自身理性能力的认识和信任,对自己控制自然、社会及身心怀有巨大信心;是摆脱一切人身束缚或附庸地位,在国家及国家利益适度隐退后个人个性的突显;是以独立为前提、以自主参与为条件、以平等为要旨的法律景象。而人主体性发挥的要旨就是法律对人的尊重,对人的价值、尊严、独立人格、个性、理想和命运的关怀,对利益的依托。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坚持法律高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权力的获取与运行皆源于法。它的深层意义在于表明国家治理的法理性,既指国家的日常管理要受到法律约束,同时也意味着国家的任何干涉都可以还原为法律,并借助法律来完成,即所谓通过法理性获得合法性。在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法律对权力的规定往往原则性有余,具体化、可操作性不足,对于处在政治实践前沿、关系国计民生的行政职权缺乏权威法律的明细规定。而权力在规则层面上的缺席必然导致权力的无所受制,任由权力主体本身伸缩自如。当伸缩的尺度由自己掌控时,便必然围绕着权力主体自身的利益所在:利之所在,权力无限延伸,腐败案件就层出不穷;利之所失,权力遁形无踪,行政监管乏力就屡见不鲜。行政监管乏力、司法腐败不绝,在于权力的设置与运用过于集中,关涉面过于宽泛,因此分散权力、监督权力,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平衡关键的利益关系是防止权力滥用、权钱交易的理性思路,而对权力警惕的态度本身也旨在使权利顺畅、安全的实现。
二、人主导性的确立
法律观人文品性的第三维度体现在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最终是要真正落实到人权的制度建设上,这也是影响性诉讼以个案推动法律制度进步的重要意义所在。当普通民众利益情感超越个体的范围,扩及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关注时,自觉担当起立法等制度改进的责任时,民众成为推动法治建设的主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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