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秩序下的人本法律观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袁忍强 时间:2014-08-21
  在法律历史上,总有一些典型个案,成为那个时代引导法治文明走向的中坚力量。苏格拉底面对不公的指控,本可逃亡躲避“不正义的审判”,但他仍将毒酒一饮而尽,成全了法律的权威与审判的庄严;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否定了“隔离但平等”的种族歧视观点,为民权运动的进一步展开注入强大力量;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宪法至上、司法最终”的法律原则最终寻得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契机……由此可见法治并非遥不可及的理想,并非堆砌成山的法条,她就真实地存在于过去、现在以及未来的鲜活案例中,尤其那些具有影响的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背后,我们无法忽视每个案件当事人为此作出的巨大表率,他们在主导个案进展的同时,也主导法治的进程。我们也无法忽视任何曾为之献计献策甚至仅仅参与讨论的所有个体,是他们主宰了法治社会的舆论声音。而在法律人眼中,与影响性个案牵动在一起的除却当事人个人利益的损害与赔偿外,更有立法、执法、司法等制度进步的契机。 
  从人主体性、主导性的展开,我们看到了人本法律观在中国现实生活中的逐步深入和发展,它为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为自下而上的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诚如马克思所讲,人是被解放出来的人,使个人真正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使个人从压制性的群体、社会和国家中解放出来,使人的丰富的个性得以全面的发展,以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这是我们奋斗的终极目标。在此意义上说,法治的道德起点和最终归宿就是人本身,因此法治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制度,法治的历史便是人类对自己本身认识的历史,是追求人类自我解放和人的价值的历史。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就是遵从以人的人性、自由、权力和个体为本,就是以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利的理想社会。相信在国际和谐的大环境下,在中国人民与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理想和目标一定会实现,全人类共同奋斗的事业一定会兴旺,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也一定会加快。 
   
  参考文献: 
  [1]李龙.人本法律观简论.社会科学战线.2004(6). 
  [2]汪习根.中国人权法治发展路径.武汉大学学报.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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