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秩序下的人本法律观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从人主体性、主导性的展开,我们看到了人本法律观在中国现实生活中的逐步深入和发展,它为我国的立法、执法、司法体制的改革提供了契机,为自下而上的推进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诚如马克思所讲,人是被解放出来的人,使个人真正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使个人从压制性的群体、社会和国家中解放出来,使人的丰富的个性得以全面的发展,以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这是我们奋斗的终极目标。在此意义上说,法治的道德起点和最终归宿就是人本身,因此法治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制度,法治的历史便是人类对自己本身认识的历史,是追求人类自我解放和人的价值的历史。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就是遵从以人的人性、自由、权力和个体为本,就是以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利的理想社会。相信在国际和谐的大环境下,在中国人民与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理想和目标一定会实现,全人类共同奋斗的事业一定会兴旺,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也一定会加快。
参考文献:
[1]李龙.人本法律观简论.社会科学战线.2004(6).
[2]汪习根.中国人权法治发展路径.武汉大学学报.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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