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社会评价对法律秩序构建的作用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秩序,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在任何社会,冲突都是危害秩序的根源。如何更好的解决纠纷和冲突是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的首要问题。各个时期的统治阶级无一例外的求助于法律,将法律作为维护秩序的工具,甚至于将法律奉为国王,整个社会都服从法律的安排,形成了法律秩序。“法律秩序就是建立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通过法律实现权力行使的组织和系统化,从而达到社会有序化目标的社会控制过程。”而法律秩序的形成需要各方面的条件,如政治组织的权威、民众的法律信仰、开化程度、素质高低等等。其中学者一般认为,政治组织的权威是法律秩序实现中最重要的,法律秩序本身不是自足的,它在本质上需要国家权威的呵护与扶持。通过庞德对法律秩序的定义可以发现,他认为政治组织的权威是法律秩序的基础和先决条件,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是不是仅有政治组织的强力或权威就足够了呢?笔者认为不是。庞德的定义忽视了一个影响法律秩序建构的重要方面,就是民众的法律信仰。只有民众有了对法律的信仰,使法律在其心中内化,才能使依靠权力或强力建立起来的秩序不只是空有坚固的外壳,还有充实的内在。法律信仰高低取决于法的社会评价,即人们对法的评价,从而,间接的,法律秩序能否建立,至少也是或多或少的依赖于人们对法律本身的评价。因为,任何民族的法律秩序,都存在着为公众接受或拒绝的两个方面,它反映了法律秩序对社会系统整体运作引起的效应。每种法律秩序都有优长和偏误。优长之处能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有助于社会体系的良性运作,促进社会关系的协调和稳定,进而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而偏误之处可能引发社会内部的冲突和关系紧张,分离社会体系协调和稳定的局面,降低社会系统活力,从而为公众拒绝。公众对法律的接受或拒绝就是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评价,而这种评价对法律秩序构建的作用明显超过了权威的力量,它是内在的,深刻的。借用季卫东先生的话,“法律权威存在的最初理由是为一定社会中的人们调整行为、形成合意、实践秩序提供可预测的指针和自由的尺度。国家强制力只是为这种行为的调整和合意的形成提供间接的外在保障而已,且强制力的正当化也是依照一定的法律准则和程序进行充分的讨论辩驳后作出决定的过程。”
四、对法律秩序建构有积极作用的法的社会评价之实现
(一)保证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问题一般都发生在意见竞争的场合。有意见竞争就会有矛盾,有矛盾就会威胁秩序的稳定。言论自由给人们提供一个自由表达、发泄不满的场所,并且人们表达不满时不会受到强权的惩罚,这种表达才可能是真实的、有益的。因为言论自由揭示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使社会矛盾及时地暴露出来,使人们及使发现制度的缺陷,就可以防患于未然,避免问题的扩大化。言论自由的价值即是它有助于我们增进知识与获得真理。它表明,当我们可以自由的认识一切事物,自由的发抒我们对于一切事物的认知时,那么真理将在与谬误的斗争中自动显现,为大众的理性所辨明。它还表明,欲作出一个正确合理的决定,应该倾听各种各样的意见和信息,特别是对立方的意见,而且还应该把自己的判断置于公众的质疑和挑战之下,即行不断的锤炼与修正。在此过程中,我们拥有的真知会越来越丰富。因此,保证人们的言论自由可以让人们畅所欲言,在此基础上,形成对法律秩序建构有意义的客观的评价。
(二)排除强力干扰
在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必须要有大量的信息提供给评价者。对于评价者而言,“在获取评价客体的信息的过程中,评价主体面对的第一个风险就是根据评价目的将本然状态的客体进行整容。”在进行法的社会评价时,如何使人们做出合理的信息选择而不受误导,才有利于法律秩序的构建?这的确是一个难题。除非评价主体都是法律专家。笔者认为,只要保证没有外在的强力影响评价主体的评判,就可以保证评价的结果是真实客观的。“评价的标准不是天然形成的东西,而是人设定的。它是人在一定的社会活动过程中,对各种社会现象加以理性的反思而设定出来的。”人们可以按照不同的价值标准对法进行评价,从而做出不同的判断。但是,人们对法进行评价的过程中会出现把多元价值合一的情形,那就是,人们会不自觉地用他们心中的正义的标准来评价法,这时,多元价值标准合一形成一个“帝王标准”——正义。在多元意识的外围空间,应该有一个地带是为人们的共同意识所保留的,在这个地带,我们可以团结起来,形成认同感,并对任何试图破坏这种团结的行为予以坚决反击。正义的标准,虽然难以描述,但可以保证人们的评价的真实性。人民是社会生活的参与者,是法律秩序的真正建构者,人们的切身体验决定了人们更能知道什么样的法律秩序市符合正义的,是他们所需要的。因此,只要没有外在的强力误导、干扰人们的评价,人们就会自然的作出对法的积极评价。
学者对法律秩序进行研究一般都是从法对秩序的作用角度进行分析的。笔者从社会对法的评价的角度,试图论证人们对法的评价对法律秩序建构的意义。我国法律秩序建构的模式是自上而下的,上面推进,下面执行,完全是权威推进型,殊不知人们对法的评价会影响人们对法律秩序的接受与否。“中国正从‘压制型’的秩序模式向‘自治型’的秩序模式转换。现在的问题一方面是‘压制型’的秩序模式明显失灵,另一方面是‘自治型’的秩序模式明显的缺位。”法的社会评价,正是在呼唤一种自治型的法律秩序模式,它既可以是明得失的“政府镜鉴”,又可以是达情理的“群众喉舌”,既可以是“载舟”的民意体现,又可以是“覆舟”的先期反映。所以,及时的转换法律秩序的构建方式,重视人们的评价,尊重民意,改变权威推进的模式为全民参与自治的模式,才是法律秩序构建的真正出路。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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