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队协助行为的法律定性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通过分析,我们得出结论:武警部队没有逮捕权和搜查权.
三、武警部队协助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搜查等行为的法律属性
(一)排除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有两个显著的实质性特点:1.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具有强制性;2.发生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武警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不构成行政授权。首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关于公安机关能够授权武警部队执行逮捕、搜查的明文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法》中规定的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时,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搜查任务不是对武警部队执行逮捕、搜查的授权。如果此条是授权性立法,那么表述应该是:“公安机关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武警部队执行逮捕、搜查。”其次,武警部队并不隶属于公安机关,不是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因此,武警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搜查任务时不构成行政授权。
(二)排除行政协助
行政协助的最大的特点就是请求主体的请求事项必须在被请求主体的职权范围内。当武警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搜查任务时,武警部队本身并不具有逮捕、搜查的职权,所以武警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搜查任务时不构成行政协助。
综上所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逮捕、搜查任务的行为的法律属性为行政委托。这样以来,武警部队及人民武装警察在这类协助中不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被告。但是并不是说武警部队没有责任,如果武警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了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违反民事法律规范,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是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违反军事行政法规,根据有关军事法规会给予一定的军队内部纪律处分。为了出色地完成协助公安机关的任务,降低法律风险,武警部队在执行任务时,要明确职责,依法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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