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同质性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4-08-21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人民安居乐业、和睦相处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所谓秩序是指一种有规律、可预见、和谐稳定的状态,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是构成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社会有序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章可循。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种力量可能发生作用,但其形成必须依托于一定的规则。不同类型的规则在秩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在现代社会,起主导作用的应是法律规则,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是社会利益的分配器。“秩序的维持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是安定有序。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而秩序一旦形成,社会自身就具有了一定的自我维持、自我协调、自我发展的能力,就能减少、消除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形成符合人们期待的和谐。
和谐社会应该是体现法治的正义价值的社会,法所维护的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
正义的具体形态体现为平等、公正等,恩格斯指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现代社会的和谐是机会均等、主体平等,政治法律上平等和经济利益分配平等相统一的和谐。“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机会。人类社会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又处处充满矛盾。防止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前提就是使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如果有严重的社会不公、明显的两极分化,势必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利益矛盾的剧烈冲突,直至暴力冲突。一旦社会的尖锐利益冲突演化成剧烈的政治冲突,社会和谐就随之失去了制度的保障。所以,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与正义不可分,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正义,法律有良恶之分,法治国家的法律不仅是“法律之治”,而且更是“良法之治”。而公平正义则是“良法”的灵魂,是现代法律合法性的基础。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个人的美德是不足以维持的,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法治在促进和维护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化、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法不仅可以为和平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而且可以为公正地解决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最终使社会成为资源分配公平、群体利益均衡、人际关系协调的和谐社会。
法治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一方面,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法治社会,法的基本价值—程序、正义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平台上构建的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和谐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只有加强法治,才能保障社会有秩序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谐发展。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就不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建成。另一方面,虽然法治社会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目标与和谐社会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稳定,社会发展全面持续的目标本质一致,都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然而和谐社会的内涵更为丰富,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环境等广泛的领域,法治社会则是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在这一点上也可以说建设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